李玉良
历任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处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李玉良[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原副总经理]
2005年~2010年6月,担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安徽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0年6月~2012年7月,担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2年7月,安徽省国资委决定,免去李玉良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
2013年12月,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5月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对李玉良量刑不当,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于2014年8月19日做出刑事裁定,发回省高院重审。
日前,省高院对该案作出改判,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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