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权
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典型的受益权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在这种意义上,受益权功能又可以称为“给付权功能”、或者“分享权功能”,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可以称为“给付义务”。
受益权功能与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是价值理念完全不同的概念。防御权功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国家可能对基本权利进行的侵害,是要求国家不作为,体现的是“自由法治国”的理念;而受益权功能的目的则是要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中承担更为积极的角色,通过各种积极的作为去帮助基本权利的实现,所针对的是国家的作为义务,体现的是“社会法治国”的理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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