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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联网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5-05 08:50:22编辑:运动君

上海有哪些知名的互联网公司?

1、新浪:1998年12月成立,2000年4月上市,主要服务项目有微博、博客、新闻、等,优势是新浪微博。2、搜狐:1998年2月成立,2000年7月上市,主要服务项目有新闻、邮箱、搜索、游戏、浏览器、输入法等,优势是搜索、游戏和输入法。3、网易:1997年6月成立,2000年6月上市,主要服务项目有新闻、邮箱、搜索、游戏等,优势是邮箱、音乐和游戏。4、腾讯:全球第一大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中国市值最高的互联网企业。5、飞信:中移动下属品牌,神州泰岳公司运营。2007年正式商用,到2010年,飞信成为中移动旗下用户规模最大的互联网产品。扩展资料电子商务:1、B2B——企业对企业 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网站alibaba是世界最大的B2B网站,由马云成立于1999年3月,2007年11月在香港上市。此外,阿里巴巴集团还拥有淘宝网、支付宝、阿里软件等下属公司。2、B2C——企业对个人 亚马逊(amazon):是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1995年,位于美国西雅图。一开始只经营网络的书籍销售业务,现在包括了DVD、音乐光碟、电脑、软件、电视游戏、电子产品、衣服、家具等等。1997年5月上市,并于2004年收购中国卓越网,改名卓越亚马逊。3、C2C——个人对个人 eBay:是世界上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4日,于2003年收购中国易趣,其防诈骗信誉系统等在国内被模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互联网企业

上海有哪些值得加入的互联网公司?

我觉得值得加入并不意味着非得是互联网大厂,大家应该都知道大厂是非常卷的,压力特别大,而且不是每个人进去都能拿很高的工资的,再加上最近互联网裁员,竞争非常激烈,就更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了。我建议可以看看那些小而美公司,就是规模没那么大,但是发展前景好,薪资福利也不输大厂而且还不卷的公司。小红书上会有一些博主推荐各种神仙公司,都是真实入职体验,不会踩坑,比如我之前看到一个推荐上海神仙游戏公司的,从工资福利到工作环境,都介绍的很详细,这种才是值得加入的公司,而不是闭着眼睛点的大厂

上海公司注册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

在公司注册的时分,置信许多的朋友都应该有理解到,在公司注册的时分有许多的类型的公司,在注册胜利后也是有不同的运营方式,在税制上也是有相当大的区别。但是许多的创业者朋友在创业的时分常常对这些方面没有太多的理解,所以在公司注册的时分也比拟的迷茫,因而在我们公司注册的时分选择出适宜本人的公司注册类型还是箱单的重要,那么在公司注册的时分如何选择类型呢?这里小编就为大家为大家引见一下比拟常见的公司注册类型。1、有限义务公司有限义务公司,普通常被人称为有限公司,在公司注销管理条例中规则有限义务公司需求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出资认缴的资金额对公司承当有限义务,公司法人以本身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当全部义务的经济组织,有限义务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的一些有限义务公司,还有一类比拟特殊的个人有限义务公司,公司股东为一人可注册。普通来说,此类公司在我国是比拟常见。2、股份有限义务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以公司资本以股份组成的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公司法人,在公司注销管理条例中规则股份有限义务公司应以二人以上,两百人以下的股东注册成立。3、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是指由一人投资运营的企业,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义务,个人独资企业获得的消费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由个人所得,不过需求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为开创人提供维护,债权人可直接起诉开创人。4、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是比拟常见的类型,公民可依法经核准后注销,从事工商业的运营,并且能够起字号,以字号停止运营活动,常见的就比拟有一些个人饭店。5、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经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义务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上海公司注册类型有哪些?

在公司注册的时候,相信很多朋友应该都知道,公司注册的时候公司的种类很多。但是很多创业朋友在创业的时候往往对这些方面了解不多,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比较迷茫。因此,当我们注册公司时,我们选择正确的公司注册类型或装箱单。重要,那么您如何选择公司注册类型?在这里,我将向您介绍比较常见的公司注册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俗称有限公司,公司规定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两人以上,50以上股东出资成立。各股东以其出资额资金对公司负责认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责任@>到拥有自己所有资产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特殊类型的个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可以一人注册。通常来说,此类公司比较常见。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由公司资本和股份组成的公司,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法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责任规定公司成立股东人数超过2人,少于200人。公司注册类型有哪些?要怎么选择?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是指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人债务对企业无限负责任,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收入,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无法为创始人提供保护,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创始人。4、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公民经依法批准后,可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可以字号开展经营活动。常见的如个人饭店,奶茶店等。5、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合伙联合协议对企业进行投资、联合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承担无限联合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还包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医保系统规则引擎执行成功,但未匹配对应的规则

一、《实施意见》制定依据和目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目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摘要】
医保系统规则引擎执行成功,但未匹配对应的规则【提问】
一、《实施意见》制定依据和目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制定我省《实施意见》,目的是通过科学合理确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回答】
(六)保障患者权益,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范。

    1、“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3、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4、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5、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6、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三、系列问答

    1、老百姓在本地医院请大城市医院的专家看病,两边都需要交一次看病钱吗?

    答:老百姓在线下医院发起,邀请远端专家线上看病,就是通常所说“B to B to C”模式的远程会诊。按政策,接受一次远程会诊服务,只需要向线下医院交一笔会诊费用,当然,收费标准得按专家那一方的价格来算。两家医院之间各自收入多少,由医院自行协商,不需老百姓另掏腰包。比如患者在湖南湘雅医院就诊,申请由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专家进行远程会诊,那么按照北京协和医院的价格标准,向湘雅医院交清费用就可以。

    2、老百姓在公立医院拍片子,拍的片子通过互联网请其他机构来读片,怎么交钱呢?

    答:一般情况下,当地医保部门都已经规定了公立医院影像诊断的项目和价格,这个价格包括了拍片的费用和读片的费用。至于片子拍了以后,是医院自己的医生读,还是医院委托其他第三方来读,这属于医院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再额外收费。老百姓按规定的影像诊断项目价格正常交费就可以,如果医院以“互联网+”、远程诊断的名义要求加收、另收费用,都属于违规收费。当然,如果片子也拿到了,诊断结果也有了,但自己还是不放心,希望找大城市的专家再面对面地给自己看一看,读一读,那么也可以按远程会诊申请,按远程会诊交费。

   【回答】
  3、老百姓在家里使用互联网设备接受医院提供的家庭签约服务怎么交费?

    答: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一种契约关系,医院有义务按照签约事项提供服务,“互联网+”主要是改变了服务的方式,应该继续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相比于上门服务,“互联网+”大大提高了服务的效率,降低了服务的成本。

    4、互联网复诊收费标准不区分医生级别,那么老百姓还是想看专家怎么办?

    答:目前,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还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多数病情变化并不复杂,也不是非要高级别专家才能看。如果确实有特殊需求,那么建议患者可以按远程会诊的方式寻求帮助,或者前往线下医院按正常程序就诊,或者考虑向私立性质的服务主体了解,能否付费邀请心仪的专家提供服务。

我们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要求收费标准不区分医务人员级别,目的就是希望高级别医生更多把时间精力聚焦在疑难重症方面,让更多更有需要的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帮助。

    5、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远程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都能向我收费吗?

    答:首先,包括“互联网+”在内,医疗服务收费应以患者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医疗机构有义务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其收费项目和价格。其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都能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患者收费。如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6、老百姓在当地医院接受外地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可以报销吗?当地和外地报销政策不同的,具体是按照哪里的政策报销?

    答:“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备案后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二是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属于全新内容,线下没有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后决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患者可根据当地的报销政策执行。

对于跨地区服务的报销问题,应当按患者参保地的政策执行。概括起来就是,按服务所在地的价格交费;按患者参保地的医保支付政策报销。

  【回答】
 7、对于纳入政府定价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政府是不是就不监管价格了?老百姓的权益又该怎么保护?

    答: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于医疗机构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不公平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采取约谈告诫、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价格执法部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及时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动态调整或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价格。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及时准确解读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8、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所有互联网医疗项目都由政府管理吗?都由政府定价吗?

    答: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按项目收费,政府管哪些、不管哪些,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是哪些医疗服务项目能收费归医保部门管。具体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请。其次是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归医保部门管。公立医疗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互联网+”方式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部门实行上限管理,其中“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级医保部门确定。

    9、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提供境外远程服务吗?应按何种标准进行收费?哪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以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管理。

    10、价格政策线上线下公平,意味着同样的服务项目,线上线下一个价格吗?

    【回答】
10、价格政策线上线下公平,意味着同样的服务项目,线上线下一个价格吗?

    答:所谓线上线下公平,不是简单机械的线上线下同价,而是要从成本构成、服务价值、资源配置等各个角度,深入分析线上线下的联系和区别,综合考虑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从成本构成而言,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应该一视同仁,硬件配置等额外成本可以合理区分。从服务价值而言,线上线下的比价关系应该和服务效果相匹配,有的服务依赖近距离观察和接触,线上服务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不能因为冠以“互联网+”的噱头,就盲目给予给高的价格。从资源配置而言,要注重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让医疗资源的效用最大化,而不是盲目将线上线下的服务价格一一对应。例如,文件要求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收费标准不区分医务人员级别,目的就是希望高级别医生更多把时间精力聚焦在疑难重症方面。

    11、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会诊等业务,该如何结算?

    答:医疗服务价格,本质上是患者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需要第三方医疗机构给予技术或设施支持的,这个过程中消耗的资源、产生的费用,合理的部分可作为成本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但不应该被看做是独立的医疗服务项目,额外向患者收费。

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合作开展服务,由此产生的结算问题实质上是医疗收入的分配问题,自行协商解决。

    12、我是个体医生,我在家里上网提供医疗服务能收费吗?需要到医保部门申请定价吗?

    答:目前,只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只要您依法合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可以由您自行确定,无需向医保部门报备。

    13、各类互联网医疗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手机APP、公众号等方式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能收费吗?需要到医保部门申请定价吗?

    答:目前,只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此类“互联网+”医疗服务,只要是依法合规开展的,价格都由企业自行确定,无需向医保部门报备。

【回答】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如何构建

(一)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依托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允许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构建覆盖医疗服务全流程的线上线下新模式。公立医院先行先试,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建设。2018年,在部分公立医院试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体系。2019年,全面启动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体系建设。2020年,全市所有三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所有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超声等服务,所有区县级医院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完善责任权利机制,推行“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模式,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2019年,依托医疗联合体建成区域远程医疗中心,辐射本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基本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争取国家多模态医学影像分中心落户。

(二)着力提升“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等公共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全生命周期医疗健康服务信息,促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2018年,初步形成个人健康基础信息标准规范,逐步向公众开放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查询。2019年,开展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业务信息系统和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2020年,完善个人健康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个人健康信息整合应用。

2.按照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医疗健康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在科研和便民服务方面开展合作,整合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结合人群流动、气候变化和互联网行为等大数据分析,加强疾病流行趋势预测和智能监测,开展全市疾病预测体系建设试点,提升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2018年,出台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发布传染病预测和慢性病筛查模型。

(三)优化促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依托全市统一号源池,推进家庭医生签约转诊预约应用,方便签约群众挂号就医转诊。2019年,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并促进该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系统和医疗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突出重点人群,为公众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个性化、多样化的线上线下签约服务。2020年,全面推广应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

2.建立家庭医生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线上服务能力,扩展线上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2019年,实现家庭医生线上统计监测。2020年,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线上签约服务全覆盖,监测结果作为家庭医生考核评价重要依据。

(四)共建共享“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体系。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药事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处方审核、合理用药咨询和药品销售配送等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2019年,探索建立电子处方信息共享流转机制,零售药店试行凭电子处方销售处方药。2020年,推行基于电子处方流转的线上药品销售配送新模式。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建立短缺药品实时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2020年,实现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资源的共享共用。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建设。

1.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医疗保障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医保、商保、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拓展在线支付结算功能;支持针对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扶贫医疗救助信息化结算平台建设,提高医疗救助便捷度,推进“一站式”结算。2019年,推进贫困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众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探索推进医保线上服务应用。2020年,拓展医保线上服务应用,持续推进“一站式”结算。

2.扩大联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共享患者就诊、医保基金结算通道等信息,实现患者自费和医保报销便捷支付。2019年,进一步扩大联网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范围。

3.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2020年,进一步优化完善智能监管系统。

(六)积极推广“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打造线上精品课程,重点面向基层全科医生、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在线互动教育培训,加强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养。2019年,启动建设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2020年,进一步完善线上医学教育培训体系。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依托远程医疗中心,重点针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示教等活动,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2020年,医疗适宜技术通过远程教育方式覆盖全市所有贫困地区。

3.依托“健康12320”“科普文化云”等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提供面向公众的个人健康信息服务,通过动态关联电子健康档案实现精准化健康科普知识推送和个性化教育咨询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自我健康管理,提升个人健康素养。2019年,启动建设网络健康科普平台,完善“健康12320”“科普文化云”等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功能,开展个性化健康信息推送和健康教育等。

(七)全面推进医疗健康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1.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组建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和研究院,推进大数据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推广示范应用工程。以医疗卫生行业应用为导向,搭建医疗健康大数据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助推医疗健康领域智能产业快速发展。推进虚拟现实、智能语音和影像识别技术在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应用,开发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临床机器人、生物三维打印系统和移动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医疗设备,拓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监测、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等智能装备应用,提升全市医疗健康设备研发水平和制造能力。2020年,持续推进医疗健康大数据中心和研究院建设,推动医疗健康数据智能创新生态体系和产业生态体系建设。

2.完善全市医疗健康数据汇集机制,加快实施标准化采集、规范化共享、自动化处理和智能化应用。建设多样化“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与医疗服务深度融合应用。依托全市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建立疾病智能诊疗辅助决策支持服务系统,加强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和精准医疗服务,提高疑难杂症诊疗水平,提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2019年,持续建设基于电子病历资源库的临床辅助诊疗系统。2020年,在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临床辅助决策系统、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和智能化医学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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