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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嫌疑人拒捕被击毙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5-17 04:06:27编辑:运动君

持枪拒捕能否击毙

法律分析:可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对方一直逃跑拒捕能否开枪击毙?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是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对武器的使用要求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可见,警察抓捕一般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不能开枪的,但如果如上面所说“杀人犯”,有可能逃跑后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更大威胁的,警告后可直接开枪。‍
  其它可以开枪的‍情节在第九条中有详细的说明。‍


男子伤人后拒捕袭警被击毙,事件经过如何?

9月6日22时20分许,佛山110接群众报警,称在南海黄岐岐南新村附近被一名男子持刀划伤。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搜寻嫌疑人过程中,该持刀男子突然窜出用一辆加装电池的自行车堵住警车,并持砍刀砍碎警车前挡风玻璃和驾驶位车窗,导致民警手臂受伤及辅警手指受伤。民警立即下车持枪戒备并多次口头警告该名男子放下刀具。该男子不听警告,持刀持续逼向民警,并用旁边店铺的碗碟投掷袭击民警。在多次警告无效且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情况下,民警依法鸣枪示警后开枪击中该男子。该男子倒地后,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并迅速送院救治。至当晚23时许,该名男子张某( 28岁)因救治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及上级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扩展资料中国关于袭警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参考资料来源:环球时报—广东一男子持刀伤人并袭警,被警方击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袭警

拒捕后果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有拒捕情形的,人民警察对当事人可以采取警械制服嫌疑人,如果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法律规定拒捕怎么处罚

一般的拒捕行为不会另立罪名,也不会从重处罚,因为这是本能反应。
但是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拒捕,警察将其击毙,需要负什么责任
犯罪嫌疑人拒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广西19岁女幼师遭射杀嫌犯落网了吗

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男子伤人后拒捕袭警被击毙是什么情况?

9月6日晚上22时许,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南新村附近一男子滋事,民警搜寻中,该男子砍碎警车挡风玻璃及车窗,致民警手部受伤,后持刀逼向民警并袭警,这种情况下,鉴于该男子已经严重危及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且对民警的劝告无动于衷。民警无奈之下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中男子,当晚,该男子被及时送往医院后,因救治无效死亡。目前,检察机关及上级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扩展资料警察在面对生命威胁时有权果断开枪制止侵害:该名男子在做出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时,无视警察劝阻,持续做出伤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警察在面对生命威胁时,也为了其他公众的安全,有权果断开枪制止侵害,理应得到上级政府及社会、法律的支持和肯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规定赋予了人民警察必要时依法合理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一方面帮助警察更有力地保障受害者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是警察自我保护免遭犯罪分子侵害的保护伞。参考资料来源:环球时报-广东一男子持刀伤人并袭警,被警方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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