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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被免职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5-17 05:23:36编辑:运动君

医生在医院私自做手术违法吗

亲[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此行为是违法行为,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或授权,以及未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为,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的。根据《医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并且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或授权。【摘要】
医生在医院私自做手术违法吗【提问】
亲[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此行为是违法行为,医生在未经患者同意或授权,以及未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为,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的。根据《医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并且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或授权。【回答】
您好,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批准的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虚假信息进行医疗广告宣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坚持正确的医学原则,保护人类生命,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7号》规定: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在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举办卫生服务机构和提供卫生服务,不得开展禁止的医疗技术和项目。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回答】


武汉一精神科主任多点执业遭免职是怎么回事?

近日,武汉一名医生自称因多点执业而被医院免去了科室主任职务,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大量关注。原因是多点执业是医改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医院反而严厉处分医生。涉事医生是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精神医学科主任胡一文,现年38岁的他于2008年进入该院精神科,并于6年前开始担任科室负责人。不过,随着该院3月9日一份红头文件的印发,虽然“主任”头衔仍然印在院内宣传栏上,但胡一文已经只是一名普通医生了。这份文件的电子版,连日来通过微信在网络广泛传播。楚天都市报记者看到,该文件由天佑医院委员会印发,文中称胡一文未经医院许可,也未向主管部门报备,擅自利用医院的品牌与影响,每周到一家民营医院坐诊,违反了医院有关规定,决定免除其精神医学科主任职务,并全院通报批评。胡一文说,受一家民营医院朋友的邀请,他从去年底开始前往该院指导,但并未拿报酬,双方也没有签任何协议。免职决定文件下发当天下午,他就向天佑医院递交了辞职报告。胡一文对自己的遭遇不满,但天佑医院领导坚持决定合理合法。该院院长王晓南13日称,今年3月初接到举报,称胡一文在其他医院兼职,遂于3月3日安排工作人员前往暗访并成功取证。在王晓南提供的暗访视频与照片中,胡一文的“专家简介”被一家民营医院制作成宣传板摆放在显眼处,并注明每周六上午8:30至12:00坐诊,且该民营医院官方微信“专家团队”一栏中,胡一文名列第二。王晓南表示,医生多点执业按规定程序需要提前向医院报备,而胡一文并未遵守,且未经允许利用天佑医院的名气为其他民营医院牟利,违反了医院管理规定。除了对胡一文免职外,该院还要求涉事民营医院立即撤下涉及胡一文和天佑医院的宣传资料,否则将起诉对方侵权。当事医生觉得自己是正常的“多点执业”,而医院管理者却认定属违规兼职,由于这一矛盾正是多点执业政策一直“叫好不叫座”的因素之一,孰是孰非连日来在国内医疗圈引来大量讨论。医生多点执业,是指医生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符合条件的医生,除了能在自己供职的医院坐诊外,还可签约到别的医院坐诊,旨在推动优质专家流动,均衡医疗资源,进而缓解患者看病难问题。天佑医院院长王晓南认为,按照省卫计委相关文件规定,医生“多点执业”应该先报备,但胡一文并没有这么做,在程序上就是错误的。对此,胡一文坦承自己确实没有履行报备手续。他说,当时认为自己只是到该民营医院指导管理工作,而并非是坐诊或从事医疗方面的行为,因此并没有和医院领导打招呼。另外,外出“兼职”是否影响到本院正常工作,也是双方争论焦点之一。《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院跟医生签订的都是全职合同,医生利用工作时间到别的医院工作,就应该属于兼职,需要和医院重新签订兼职合同。”王晓南说,目前该院正处于迎接三甲复评的关键阶段,而胡一文所在的科室还有很多硬件软件未能达标,他这个时候还去别的医院并不合适。但是胡一文表示,他从未耽误正常工作,而是把本职工作安排好后才去别的医院。为此,他提供了一份医院于今年2月28日下发任职通知,称其考核合格,将他从副主任(科室实际负责人)正式任命为主任。胡一文说,天佑医院规定,医生多点执业必须获得医院的批准,否则就是违规。多点执业被医院强行阻拦的情况以前也发生过,最后医生迫于压力只能向医院妥协。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胡一文提供了一份天佑医院于2016年5月13日印发的《关于严禁在职职工擅自在外兼职的有关规定》,文件中称未经医院批准,严禁在职职工在外兼职,不得以医院名义开展相关医疗业务工作。“对于医生多点执业,我个人非常支持和赞同,但目前相关法规的细则还有待完善。”王晓南表示,公立医院为培养一位科室主任付出了大量经费和时间,还为医生创造了科研、教学和晋升条件。如果本院医生私自外出执业,会影响自己医院的运转。胡一文遭免职一事,在江城医院与医生间也引起关注。15日,医疗界部分人士也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武汉市政协委员、武汉市第一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罗光伟表示,医生在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多点执业,但是在现阶段,医生在“娘家”医院的备案手续一定要到位,如果不打招呼就到别的医院去多点执业,既打乱了“娘家”医院科室的工作安排,也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武汉某三甲医院一位主任医生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医疗行为非常特殊,有时稍有差错就关乎人命,完成多点执业的备案手续也是在保护医生自己,但医生多点执业是医改大势所趋,医院因为医生没有履行手续就免去职务,感觉有些太重了。

门诊医生可以私自给别人做手术吗

法律分析:门诊医生不可以私自给别人做手术。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你好,我是公立医院的医生。在外面做私人手术是违法的吗?

在职医生虽然有行医资格证书,但他必须在有资质的医院行医,如果私自在外边做手术,那手术的地方就不一定有资质了。所以他也是违法的,可以举报。法律依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疗事故罪判刑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近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经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抢救措施不力,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件被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雪医生被吊销医师资格,开除党籍,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并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为对于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损害;2、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3、主体要件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务人员;4、主观要件为存在过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对于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精神,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所以,医疗机构中除卫生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哪些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合法注册,且在合法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医务人员。我国医务人员按其业务性质分为四类: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无论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要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拥有合法注册的执业证书,也就具备了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异议。医务人员跨行政地域的“走穴”行为,因行医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因此医务人员不具备构成本罪的主体资格。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其犯罪主体要求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往往“走穴”的医务人员是具有执业资格取异地执业的人,所以也不能以
“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由于“走穴”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可以以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罪”或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走穴”的医务人员,不仅存在跨行政地域执业的情形,还存在跨注册类别执业的情形(例如骨科医生在异地从事神经外科的手术),此种行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完全可以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犯罪的医生还有行医资格吗

属于非法行医,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羁押期限最长两个月。再长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报审批。

另外你这个毫无疑问是得罪那些人了。记住一定要按部就班,不要给对方留下口实。

再加一条:如果最后放出来了,法院又判明无罪,或者警察找不出任何其他犯罪的理由,仅仅是行政处罚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国家赔偿。

只要按照法律来,就不会让你吃多少亏。


走穴医生的走穴医生-现状

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透露,广东争取试点的初衷是为香港医生开禁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透露,新医改方案公布后,卫生部拟将广东确定为探索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省份。“广东希望成为新医改方案中探索医生多点执业和兼职兼薪的试点地区,如果获批,在广东注册的医生包括香港、澳门的医生将被允许在广东范围内行医。”廖新波说,“医师多点执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在香港政府医院工作的医生是绝对不能异地行医的,还有很多国家的政府医院也不允许。有些国家虽允许,但是医生不愿意,因为冒的风险太大,而且太辛苦,他在政府医院的薪水已经很不错了。廖新波还透露,广东争取为医生多点执业试点的初衷是为香港医生设置,因为香港医界已就此问题呼吁多年。一些已在广东独资或合资开办诊所的香港医师,由于经营状况好,又看准内地市场,希望开办连锁店,但这一计划因内地不允许医师多点执业而陷入困境。 对很多患者也是利好信息。总体来说,能到内地的香港医生医术普遍较高,他们的法律观念也比较强,多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进入内地行医,一般不会固定在一个“点”。如果可以多点执业,将会进一步促进医疗资源的利用,令各地区民众能得到更好的医治。香港医师拥有在大陆行医资格的人数不多,约有150名(其中20多人通过内地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其余是通过申请认定方式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随着内地新医改方案的推开,他们将有可能首尝在广东“走穴”行医的滋味。方向确定,目标确立,投入明确……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公布,新一轮医改正式起航。《意见》和《实施方案》能否保证医改顺利驶向成功的彼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这是一部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远大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新医改方案出台了,能否全面深入实施,能否根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还须在实践中检验。我们期待这一方案在落实中见成效。在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需求不振的背景下,中国出台了有诸多亮点和突破的新一轮医疗改革的“中国方案”,庄严承诺将向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人民提供“人人享有”、“病有所医”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显示出可贵的勇气和智慧。中国7日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医改。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强调,深化医改的道路上布满“荆棘”,不仅要把握住改革的总体方向,还要注意制度的细节完善和对政策执行的监督规范,以避免走弯路甚至是偏离航向。中国7日出台了耗资8500亿元人民币的医疗体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国政府表示,该计划将为13亿中国人获得平等的基本医疗服务打下基础。

《外科风云》能否让医患关系有所缓解?

面对如今越来越紧张的医患关系,仅靠一部电视剧是不可能解决的。现今社会对医生的误解越来越大,而医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得不到社会和患者的理解,也让他们的工作难上加难。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我们多次可以看到某某医生因患者而自杀,某某医生被患者打伤或者打死这样的事情,实在不是少数。而《外科风云》中所呈现出来的只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还有在电视剧中患者很容易被医生的几句肺腑之言所感动的情节,也是有些荒诞的。事实上,能这样闹事的人不可能会被医生的几句话所感动。 说到这里我想说说医生的真实工作状况,医生很很很辛苦,一年四季是没有节假日的。当你们周六周日可以放假休息的时候,医生要在医院里面值班;当你们和自己的家人可以开心快乐的出去游玩几天的时候,医生也在值班。像这样可以好好的和家人出去游玩对于医生来说简直就是奢侈。医生想要出去休假几天,就必须要请假。但是医生请假可不像其他单位那么简单,要必须保证医院的医护人员足够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请假成功。然而医院那么忙,大部分医生是不会因为出去游玩而请假的。而医院更不会因为此理由而批准医生的假期。 医生每两三天就要值夜班。大家会说了,值夜班的人很多呀,好多的工人也要值夜班啊!可是我想告诉你的是,工人值夜班以后,第二天可以好好的休息。而医生却不可以,医生晚上值班以后,早上8点还要继续查房,继续工作。每天每个病人的情况都不一样,而医生也要每天观察病人的病情,根据病情的变化开出不同的药方。开完药以后,他们还要整理自己的病历,每一个病人都有厚厚的一沓病历要写,医生的精力全部都用在这个上面,有多少人可以理解。 患者们总说现在的医生很高傲,完全不顾患者的感受,脸上一点表情都没有。拜托,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医生脑子里想的是,你所跟他讲的这些情况,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处理。而且他还要考虑他之前的患者,这些患者什么时候该用药了,什心时候该换药了,今天的情况有什么不同,他要怎样继续让他的病人赶快好起来,哪有时间给你堆着笑脸说好听的话。你想让别人笑脸相迎得和你唠叨,你去超市和服装店就好呀!那里的服务绝对一流,什么话好听,他们就给你们说什么。达到让你们消费的目的就好了。而医生时刻想的是他手下几十号病人的安危。这两种不同的服务行业怎么能有可比性? 好在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还是有很多的患者可以理解医生的工作的,不会给医生太多的为难。要不然医生这个行业很快就消失了,我想奉劝那些不讲理的患者,你要好好想一想,当有一天没有人给你治病的时候你会怎么样? 解决医患关系,还需要政府和社会能多出台一些保护医生的措施,能多做一些宣传,让民众更加了解医生的工作性质,能让患者更加信任医生,另外,医生也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我觉得这样才是解决医患关系的可行之举。

医生在院外行医违法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生在外私自行医,未征得所属单位同意,原则上属非法行医。在行医活动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的,按非法行医予以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生可不可以在医院外行医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可以。结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医生在院外救人是医生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更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将医生的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精神的职业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见医生在院外救人不只是道德上的义务。结合第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医生的法定义务。
二、医生在院外救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根据原卫生部制定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医师注册后有四种情形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即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情形,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医生在院外救人不属于非法执业过去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对违法行医与非法行医主体认识的不一致性,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案件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的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五种非法行医的情形,即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可见只要有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的医生在院外救人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因此谈不上非法行医。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医生在院外救人属于法定义务和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医师道德的要求,不属于超范围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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