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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给未成年人手机还没给开发票
如果该市民的孩子未满八周岁,则其购买行为无效,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回购买的手机。如孩子已满八周岁,则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现场处理。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由调解人员予以调解处理。【摘要】
卖给未成年人手机还没给开发票【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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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市民的孩子未满八周岁,则其购买行为无效,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回购买的手机。如孩子已满八周岁,则需要根据孩子的年龄、智力以及交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现场处理。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由调解人员予以调解处理。【回答】
孩子的教育总是让人费心。这样的坏习惯需要及时纠正。孩子14岁了,很快就成年了,现在您是监护人,要批评教育,请注意方式方法。出现这种情况,你绝对不能采取打骂的方法教育。你必须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和孩子沟通,因为孩子正在青春发育期。最容易出现叛逆的时候。【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网络电影的定义
狭义的“网络电影”这个名字是名不符实的,因为在因特网上以光速传播的是“没有重量的比特”再以传统电影来命名未免显得不伦不类,为避开电影两字,不少有心人动足脑筋,使用了诸如“新媒体电影”、“网络剧”、“宽频网剧”、“宽带节目”“影音文本”等称呼。2000年8月18日,台湾第一步网络电影《175度色盲》诞生,出品方将网络电影定义为第九艺术,是一种即时的、互动。号称是全世界第一部“网络电影”的《175度色盲》,是由歌手杨乃文与模特儿唐治平担任主演,结合真人拍摄与2D、3D动画和网络制作软体,实现了又酷又炫的《175度色盲》。由于标榜“网络原生电影”,网友可直接上网,依照网友喜欢的顺序观看片段并与之互动,由于《175度色盲》的剧情仍在继续发展,网友的回应也可以主宰男女主角未来的命运。《175度色盲》的诞生,标志着全世界有了真正的第一部网络电影,证明我们无论在创意与电脑科技上,在全世界都居于领先地位。《175度色盲》中,唐治平饰演快递小弟达五,迷恋上杨乃文所饰演的冷艳模特儿马琳。达五的女友敏敏是个天真纯洁的女孩,同样也由杨乃文饰演。由于达五的眼睛逐渐失去辨认颜色的能力,整部电影以黑白的影像呈现他看见的世界。灰色在256色电脑中的亮度定义在175,因此本片取名为《175度色盲》,也隐喻现代人像商品一样被“规格化”。原创的电影呈现方式(注:引自《电影艺术》,2001年第2期,第63页)。当网络传播蒸蒸日上之时,电视没有死亡,电影也有没,在数字时代,新旧媒体并不存在相互消灭的态势,而是呈现互交生存,竞争合作的关系,例如:有许多综合性互联网站不约而同的瞄准了电影的“内容”,纷纷开辟专门的电影站点,以此来争夺网民的眼球,由于互联网和电影的一个共同点是双方拥有年轻人群体,飞速增长的网民同时也是电影的基本观众,因而互联网和电影的合作体现出了优势和互补的融合。
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可否退货?
近日,张女士12岁的女儿在没有经得家长的同意下,擅自在某商场购买了一部1000多元的手机。张女士得知后认为,孩子年龄小,既不懂手机的质量、功能、性价比,也不知道商品的保质期、维修服务等有关事项,没有能力做出判断,商场不应将这样的贵重商品销售给未成年人,因此要求商场退货。商场负责人对张女士表示,商场没有强制购买行为,手机是明码标价的,在价格和质量上没有欺骗消费者。此外,该手机包装已经被拆掉,手机被使用过,要想二次出售存在困难,故拒绝退货。张振合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商家也应该为办理退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想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张女士的女儿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张女士女儿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纯获利合同,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皆取决于张女士的态度,张女士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合同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本案中,既然张女士不同意女儿购买该手机,即拒绝追认,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张女士要求退货,商家当然应该为其办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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