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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制定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5-18 13:46:25编辑:运动君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什么专门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在何时施行?

将在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对于我们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最显著的表现就是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审核通过并且即将实行,对于这部法律很多网友朋友们感到非常的陌生,其中就有不少网友朋友们向我们咨询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问题。问得最多的就是这部法律将在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面对广大网友朋友们提出来的各种问题,我们首先有必要率先了解一下这部法律的一些基本情况。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这部新法律的实施将会更好的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也将会给相关的执法部门提供更多更合理的执法参考。以下是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些个人看法与理解。一:更好的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在现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我们日常生活中一定离不开的就是互联网,但是很多互联网公司,为了更好的方便自己的公司对于客户进行相关内容的推送,经常会私自访问我们的个人信息,这对我们的合法权益是造成一个非常严重的伤害的。这部新法律的出现,将会更好的保证我们的个人隐私。二:提供更好的执法依据在过去,警方对于这样的类似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办理难度是非常大的,因为警方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是没有办法做出最终的处罚标准的,但是随着新法律的施行,这也将会给我们警方带来更多执法上的便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2、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哪些个人信息权利

知情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如下:1.信息决定权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2.信息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3.信息更正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4.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5.信息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公民个人信息有如下特点: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层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权在刑法层面的保护主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时间是2021年11月1日。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处理规则,对处理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规制,强调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禁止商家通过自动化决策“大数据杀熟”,对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作出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第几部专门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 [1] 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时间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对个人及行业有着很大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可以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意义

第一,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保障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工作中,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规则;在修改刑法中,完善了惩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制度;在编纂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作出规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但仍难以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法律,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家园,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危害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竞争,破坏网络空间秩序。因此,应当制定出台专门法律,以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落实企业、机构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第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以数据为新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的竞争已成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而个人信息数据是大数据的核心和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任务要求。按照这一要求,应当统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通过立法建立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制度规则,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信息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析《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规则,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开始,但它的颁布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有着里程碑式的作用。称其为“里程碑式的作用”的原因有二:其一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提供等方面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其二则在于其法律渊源位阶的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首个在立法层面颁布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而这种法律位阶的提升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它表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更在于从“规章”到“法律”这样的位阶提升会为将来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护法》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在于其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强制性规定。此前,在立法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上述条款虽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并未给个人信息收集方、使用者构架一个具体的义务。同时,这类非强制性的规定就意味着,在个人信息提供者们“自愿”的前提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几乎是不受限制的。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通过隐蔽的格式条款、不予授权则无法使用产品的设置、获取个人信息提供者的授权后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等方式,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个人信息提供者的“同意”,上述方式也是此前多数应用软件收取、使用个人信息的惯用手法。 在仅有《民法典》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既然通过一定手段获取了个人信息提供者的“授权”,那么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以至于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境外主体,都谈不上“违法”或“非法”,毕竟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而公民显然可以处分其自身的民事权利。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下,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的同样的行为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以前时常有一些应用,需要收集通话记录、位置信息等与应用内容毫不相干的信息,如若拒绝,则无法使用,为了正常使用某些应用,笔者时常会屈从于这些热门应用的“淫威”。而在获取授权后,这些应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都变得“合法”“合规”。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再有应用软件通过上述手段要挟使用者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时,该要求系违法。而违法的后果是,即便进行了授权,使用者仍有权利要求删除个人信息并主张侵权责任。 诸如此类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随处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及三十九条等条文中,对个人信息使用者转让个人信息、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主体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个人信息使用者必须履行更为严苛的授权程序或行政审查,否则个人信息使用者将面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是对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表象的公平”走向“实质的公平”的进步,尽管让个人享有对自身个人信息完全的处分权看起来是更为合理、公平的,但在现实中,个人信息处理者们往往拥有远强于个人信息提供者的优势与地位,这使得个人信息提供者对其个人信息的处分权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实现,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以立法手段将个人信息供需双方的天平往更为平等的局面推动。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政府、法院就已经对个人信息使用者搜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例如,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规定》”)中就要求 App不得因为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种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定性进行了列举。《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许多规定也吸收了此前颁发的类似文件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上述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最大的区别在于,作为位阶更高的法律,它的规定能够成为民法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同时也能够对特定事项设定单独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言之,《个人信息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只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在第七章中给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行政处罚,但《个人信息规定》却不能。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能在法律现有条文的基础上对行为定性、条文解释进行详述,无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创设新的义务。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法合规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个人信息提供者与个人信息处理者订立的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冲击,还为监管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更为严苛的监管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再到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愈发趋于严格的大背景下,首当其冲的便是数据信息服务类企业以及涉及大数据的境外上市企业,如何做到依法收集、合理使用、合规运作,成为了每一个数据信息服务类企业无法避免的难题。成立数据合规管理部门或寻求外部的数据管理合规服务,或许会成为数据信息服务类企业尤其是寻求上市的数据信息服务类企业在将来的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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