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披新规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定代表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各分支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和条款清单。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大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主要决议;董事简历及其职责;监事的简历和绩效;高级经理的简历、职责和绩效;公司的部门设置;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拓展资料1.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容易理解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并经国务院授权。2.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简介包括下列内容:法定名称和缩写;注册资本;注册地点;设立时间; 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予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与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相一致,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重大风险的识别和评价;风险控制,包括对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总体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实施的简要介绍。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前一年保险产品收入排名前五的经营,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政策的标准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拓展资料1.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量使用容易理解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规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可以免除披露有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在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中,如有不合格的意见、合格的意见、消极的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保险公司也应对此予以解释。 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予审计。 2.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公布的前一年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类别提供下列解释: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和结果等。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准备金类别,并与前一年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相一致。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应与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相一致,包括以下内容:风险评估,包括保险风险的风险敞口、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及其简要描述,以及运营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简要描述;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制度、整体风险管理战略及其实施。 第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前年原保险费收入前五名的商业保险类型的经营,包括保险类型、保险金额、原保险费收入、赔偿支出、准备金和承保利润。
保险公司信披新规什么时候实施?
5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较于2010年的版本,《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新《办法》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具体来看,在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办法》要求新增“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同时,披露的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等信息,要详细到“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此外,在保险公司应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风险评估”这一项内容上,在保险、市场、信用和操作等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新版《办法》新增了对战略、声誉、流动性等风险的说明要求。除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之外,《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如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上一年度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保险公司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主要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办法》规定,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情况,监管部门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除按照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信息披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保险业信息披露最重要的主体是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将与保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行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告诉保险人就构成了不披露。在早期英国海上保险中称不披露为隐瞒。如果被保险人未腹行披露义务,保险人可宣布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保险公司需要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中国银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一年度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 2、财务会计信息。 3、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4、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5、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6、偿付能力信息。 7、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8、重大事项信息。 9、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的行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所知道的所有重要信息。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未告知保险人的,构成不披露。在英国早期的海上保险中,它被称为隐瞒。被保险人未披露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尽可能使用易于理解的语言。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解决措施
亲,您好,很高兴可以为您解答!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解决措施: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正。2.开展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信息披露意识,并规范员工行为。3.建立信息披露审计和监管机制,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并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4.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协调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和争议,并积极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5.加强投资者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摘要】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解决措施【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可以为您解答!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解决措施: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公正。2.开展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信息披露意识,并规范员工行为。3.建立信息披露审计和监管机制,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并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4.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协调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和争议,并积极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指导。5.加强投资者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理性投资意识,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支持。【回答】
亲,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回答】
白鸽保险营销模式的合法性情况【提问】
亲,白鸽保险营销模式的合法性取决于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白鸽保险营销模式是合法的,但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当地的保险法规,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营销活动。例如,在中国,白鸽保险营销模式是合法的,但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保险公司的营销活动规定,进行营销活动。【回答】
白鸽保险的经营模式【提问】
亲,白鸽保险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线上销售:白鸽保险的保险产品全部在线上销售,客户可以通过白鸽保险的官网或APP进行购买。线上销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营销成本,提升销售效率。2. 多样化保险产品:白鸽保险推出了多种保险产品,涵盖了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家政保险等多种领域,满足了不同客户的需求。3. 互联网化服务:白鸽保险实现了在线理赔、在线客服等互联网化服务,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4. 科技驱动:白鸽保险采用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了风控能力、理赔效率等方面的能力。5. 合作伙伴生态:白鸽保险与多家互联网企业合作,比如和滴滴出行合作推出了“差旅保障”服务,可以提高服务范围及知名度。【回答】
众安保险的营销模式【提问】
亲,白鸽保险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其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线上销售:白鸽保险的保险产品全部在线上销售,客户可以通过白鸽保险的官网或APP进行购买。线上销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营销成本,提升销售效率。2. 多样化保险产品:白鸽保险推出了多种保险产品,涵盖了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家政保险等多种领域,满足了不同客户的需求。3. 互联网化服务:白鸽保险实现了在线理赔、在线客服等互联网化服务,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4. 科技驱动:白鸽保险采用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了风控能力、理赔效率等方面的能力。5. 合作伙伴生态:白鸽保险与多家互联网企业合作,比如和滴滴出行合作推出了“差旅保障”服务,可以提高服务范围及知名度。【回答】
互联网保险新规是什么?对保险公司有怎样的影响?
互联网保险的新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连续4个季度达到120%,核心偿债能力不低于75%,连续4个季度综合风险等级为B级以上,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连续4个季度高于100%,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C级(合格)以上。目前,除了很个别的保险公司不符合条件外,绝大多数的保险公司通常都可以在网上销售保险。新规定将对可在网上销售10年以上的普通年金和寿险保单更加严格。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这些保险公司还必须符合下列六项规定: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债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债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债能力超额额超过3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两年内(或六个季度)综合风险评级在A级以上,不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估应为B级(良)以上,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只有20多家保险公司可能符合上述要求,包括平安人寿、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和信诺,其他大多数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在网上销售年金保险,增加寿险金额。此外,如果想要销售在线补偿型医疗保险、残疾收入保险、意外事故保险等医疗保险公司,除了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要在该领域设立省级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管理,确保自身在销售领域的线下服务能力。根据新的规定,只有10岁以上的普通年金可在网上销售,而不是以10岁以下的通用年金和股息为基础的年金。新规定严格要求产品的保质期必须与实际保质期一致。因此,以灵活的存款和取款而闻名的养老保险的现行价格,以及提高预期寿命的作用将受到限制。新规对互联网保险的影响:提高了互联网保险的准入门槛,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未来可以更放心地在网上购买保险,而不用担心保险的可靠性。此外,新规定明确指出,只要保险公司符合相关条件,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甚至不设分支机构。也就是说,互联网上的大部分保险产品即使不在保险区域也可以购买。此外,新规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咨询费率、保险确认时间、理赔时限、保险退保等服务标准,使我们今后在网上购买保险更有保障。
2021年汽车保险改革新政策是什么
2021年车险新规定分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规调整交强险。交强险中,改革包括对于有责情况和无责情况的保额调整以及优惠系数的调整;商业车险中,改革了第三责任险,最高可赔付一千万,此外还改革了车损险。 拓展资料: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摘要:有责任情况和无责任情况的保额进行调整之后保障更全了,之前老版本附加的全车盗抢险、玻璃险、涉水险等7个险种,目前都被划分到车损险了,就是买了车损险,买了车损险,玻璃破碎、发动机进水等都能赔。1.对于有责情况和无责情况的保额调整,有责情况中,改革前对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额为11万,改革后保额增加了7万,为18万;改革前对意外医疗的保额为1万,改革后为1.8万。 无责情况中,改革前对死亡伤残的保额为1.1万,改革后为1.8万;改革前对意外医疗的保额为1000元,改革后为1800元; 2.调整了优惠系数,对于有责道路的交通事故,划分了A区、B区、C区、D区、E区,不同的省份、市区,对于无赔偿优待系数都有所差异。 商业车险: 1.2021年车险新规改革了第三责任险,最高可赔付一千万,可附加医保外用药责任,而改革前最高只能赔付五百万; 2.改革了车损险,将改革前可以单独附加购买的不计免赔险,自燃险,盗抢险等都归纳为车损险,捆绑销售。
10月1日后保险新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将来保险更重保障,消费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对待“停售潮”勿跟风1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扬子晚报记者沈春宁马燕134号文有何主要变化?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最重要的变化是以下几点: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2.上述产品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3.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此,业内有人甚至用“颠覆性改变”来形容。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是3年甚至当年就返还,比例也高达已交保费的30%;一些中小险企的明星产品有不少是以“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新规对它们冲击较大。134号文出台的意义是什么?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消费者更受益东北证券9月发布的134号文专题研究介绍,截至9月11日,处于“在售”状态的附加产品(万能型)为147个,这些产品10月1日后都不能再售。研报分析,新规绝无限制行业发展之意,短期或对四季度和2018年开门红产生冲击,但长期有利于寿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扬子晚报记者也查到,134号文开宗明义提到,这是为了“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与其它金融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投资理财。但如果多家保险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还轻保障的产品,就可能存在投资风险。而且保费用于投资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10月1日后有啥注意事项?“新人”可优选健康类产品,“老人”合同照旧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10月1日后,新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理清顺序:优先考虑健康类产品,再买年金或养老、分红、教育类产品。如果前两类保障都做全了,并且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再考虑万能险或投连险的投资。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几年前投保过3年一返还并且计复利的年金险,自10月1日起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咨询几家保险公司人士得知,新规对老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遵守。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事实果真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2019年10月1日保险新政策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你们好,很高兴能来回答大家的问题。在今年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最新的政策无非是告诉大家,一、我国的办理流程变简易了;二、注销公司需要补缴社保了;流程变了?对!变了!且有两类企业可以直接注销了!2018年10月1号就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中提到3点:1、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这两类企业可以直接注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2、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然后我们再来说下补缴社保是个什么意思?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以从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但需要要注销公司的,就需要补缴社保才能注销公司。所以,无论是从金税三期的升级还是从这两个颁布的政策,你应该早就嗅到国家要严管企业的味道了吧。注册容易,经营难,注销更是难上加难。但,当你选择做一名创业者,就应该考虑到这一切,且行且珍惜吧。如果我们已为你解决了疑惑请给我们点赞,以表鼓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留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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