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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殡葬烧错遗体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5-25 03:47:05编辑:运动君

如何看待遗体被错领火化一事?

我们的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视死亡文化的一个国家,所以说对于人在去世之后他的这一些事物是非常关心的。然而在去世之后肯定晓得是入土为安或者是说将遗体火化,但是在遗体火化这一方面,就很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差错,比如说错认领尸体情况的发生。像这种闹成乌龙情况的发生也在我们身边有发生过,但是在这一件事情上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以下所述就是我看待遗体被错领火化这一件事情的一系列看法。我认为遗体被错领火化这一件事情肯定是殡仪馆在这一方面所做的工作不到位或者是说他们没有做出明显的标记来使得家属们更方便认领遗体。但是这个东西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是说将别人家的遗体火化的话我们很可能会背上一系列的债务纠纷或者是说刑事处罚。在这一方面殡仪馆肯定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如果是说他们做的工作不到位的话也会对于他们的一系列员工有着一系列的惩罚或者是说对这一个殡仪馆的名誉有着一定的损失。不管怎么样这些都是殡仪馆出的差错,所以说殡仪馆对于这一方面应该态度好的向两方的家属道歉,让他们感受到殡仪馆的诚意。所以说在之后的日子当中,殡仪馆也要对这一方面有着一些明确的规定,做出明显的标记以防家属们认领错遗体。殡仪馆还需要对于这两方的家属们做出一系列的赔偿,并且安排好错领尸体之后的诸项事宜,这样才能够使得这两个家庭的家属们消气,使得他们原谅殡仪馆的这一切过失,也可以让殡仪馆接受这件事带来的教训。以上这一些便是对于遗体被错领火化这件事情的看法。

遗体火化后,家属却要求赔偿195万。您怎么看?

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离开这个世界,发送到殡仪馆火化,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将收集后,死者的遗体火化,给他们的家人确认死者已经完成了他的生活。但谁也没想到的是,竟然有一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将火化后的骨灰当作垃圾用吸尘器全部吸走,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简直是崩溃到了极点。殡仪馆的人用吸尘器清扫死者的骨灰原来去年在日本就发生过这样的事,受害者的家庭母亲在去年11月去世时殡仪馆被火化了。但火化后,遇难者家属并没有等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来领取骨灰。后来这家人得知,由于殡仪馆内部的疏忽,他们把受害者母亲的骨灰当作垃圾清理了。当这家人得知这个消息时,他们的情绪完全崩溃了。这家殡仪馆要求对这位母亲的遗体进行3000万日元的赔偿。这家人认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这些遗体被真空吸尘器当做垃圾吸走了。家人对母亲无法取回遗体和骨灰感到非常遗憾,这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们也希望能尽快找回母亲的骨灰,如果不能的话,这家人正在考虑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将骨灰保存完好是对死者最大的尊重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殡仪馆工人的工作是如此的疏忽失误,毕竟,一个人离开这个世界,当他的尸体被送到火葬场火化后的骨灰成为家庭成员对亲人的想念思想的一个重要载体,家族的祖先骨灰妥善保存,和祖先,他们羡慕小姐,如果家庭不保存完好,这是极大的不尊重死者,它也会让家人遭受一辈子的焦虑和心痛,所以希望这种不负责任的现象不要再发生。对此,您怎么看

台殡葬烧错遗体后果怎么样?

台湾桃园殡葬业者竟发生烧遗体的大乌龙,业者疑因棺木外观雷同,错把下午的遗体当成早上的死者送火化,还让家属把骨灰带回,直到下午家属瞻仰遗容发现不是亲人,乌龙事件才曝光。桃园区一间殡葬业者昨天在上、下午举办温曾死者和游姓死者的告别式,桃园市政府殡葬管理所指出,业者一早6点向所方申请领取温曾女士的大体,会同家属确认亡者身分无误后办理领出、发还给家属,当时都有签名确认,业者随即进行洗身、化妆、入殓、封棺等仪式,8点时再移棺至火化场火化。没想到下午2点,游姓女士的告别式举行时,家属瞻仰遗容,惊见棺木内躺的是陌生人,才发现“哭错人”,连忙找业者询问。殡葬管理所获悉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两位亡者棺木型式、颜色都相同,又放在一起,业者在未辨识下,误将游姓女士的棺木当成温曾女士送进火化场,导致乌龙事件发生,让温曾家属炉前祭拜、领完骨灰都以为是自己的亲人。殡葬所强调,领取遗体时都会和家属确认,火化前棺木已盖殓封棺,只能依照业者准备的死亡证明等资料确认火化,发生乌龙也感到遗憾,据了解,业者正与双方家属协商,希望弥补失误,未来也会请业者移棺前做最后确认,避免推错棺木乌龙再度发生。

遗体在太平间被人错领火化,反正都要烧,家属为何接受不了?

这件事换作谁都接受不了,还有遗体火化就变成一堆骨灰,谁能分辨出来?你能保证化火回来遗体骨灰就是自己的亲人吗?01、遗体在太平间被人错领火化。2020年9月1日,福州一位刘女士家里意外发生火灾,父亲不幸被浓烟熏死。鉴于刘女士的父亲不是正常死亡,警方按照相关规定,把遗体暂时放在医院的太平间,等消防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家属才能领走遗体。等到2020年9月18日,刘女士一家人到医院天平间领取父亲的遗体。可是令他们傻眼的是,父亲的遗体不见?刘女士一家人听到医院解释,表示遗体在第二天就被另外一家领走火化,刘女士一家人气炸了。02、不是家属接受不了,而是无法接受。先说,也许有网友心里在想,反正遗体最后也是烧,只是提前被烧了而已,家属也太计较吧,赶紧把遗体领回去安葬才是正事。其实按照这个逻辑没有错,可是家属不是这样想的,好好的遗体放在这里保管,还能被人领错?想象一下,要是家属粗心点,也领走另外一具遗体火化,单想每年清明祭祀,任何人都无法接受......再说,遗体已经被火化了17天,家属还不知道,太平间管理人员从头到尾都没有发现,还说什么遗体送来的时候,家属没有跟过来导致,话里话外都是跟天平间没有任何关系。谁家遗体不见,听到这些解释,能不气炸了?能不气愤吗?能淡然接受吗?除此之外,这件事也透着诡异,另外一具遗体是60多岁的老人,而刘女士的父亲是50多岁,单从身高、体型方面就存在不一样,为何他们还能领错?03、最后。真是奇葩的事情年年,这件最奇葩,希望这件事能妥当解决,刘女士的父亲能早日安葬。

遗体放在太平间被人错领火化,遗体也会领错吗?

遗体放在太平间被人错领火化,遗体也会领错吗?一,俗话说死者为大,在曾经人去世以后是放于棺材之中,按照民间的习俗在经过一些必要的仪式和程序后,再将棺材入土进行埋葬,也就是所谓的土葬。而后来国家出台规定实行火葬后土葬虽然没有被禁止但是依然盛行,毕竟老总组流传下来的习俗,而火葬虽然好,并且也会“换一种方式”陪在家人身边,但是火葬也确实会有遗体被领错的事情,并且全国各地这种遗体被错领的事情还镇有不少。二,因为火葬后只剩骨灰进行封装,如果工作人员出于疏忽便可能导致家属名字写错,灵牌贴错等多种乌龙发生,而工作人员错拿错贴自然就会拿错,而一般这种尸体都会放在太平间,等待家属认领之后才会进行火化,前者是属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和大意,这后者就不一样,如果真有那么一个不幸,刚好两具尸体都为难以辨认的地步,那种多为事故死或各种原因导致尸首难以辨认,而死者家属在前往认领尸首时就会因为难以辨认而认错,这种事情也有,比如福州市的刘女士父亲生前因为火灾被放入太平间,而择日再来认领时却发现尸首已被领走。三,遗体放在太平间被人错领火化,遗体确实也会有被领错的情况。其实我觉得土葬也好火葬也好,无非都是对死者的一种交代,对死者的一种尊重和送行仪式。对于错领这种事情,出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肯定是要负一定的责任的,错领也确实发生过,相关案例也不少,而我们对于死者到底是选择火葬还是土葬,只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每家人有每家人的看法。综上所述!欢迎补充,欢迎讨论!欢迎关注!

遗体放太平间被错领火化,为什么会被错领呢?

近日,据新闻报道,福州市刘女士的父亲在一场家里的意外火灾中不幸去世,父亲的遗体暂时存放在福州肺科医院的太平间,但是当家属来认领遗体时,太平间工作人员却表示遗体已经被家属认领走了,并且已经被火化。后来刘女士告诉记者遗体是被其他人错领了,她和家属此前从来没有来认领遗体。在此次事件中,我认为遗体被错领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这是太平间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职,在家属认领并要带走遗体的时候没有和工作人员确认好,所以才导致了这次乌龙事件。其次,刘女士父亲是在9月1号遭受火灾,不幸去世的,是属于非正常死亡,遗体在消防鉴定出来之前是一直放在太平间的,然而刘女士9月18号才去认领遗体,这时候才发现已经被人领走了。最后,对方错领的家属,也是因为火灾去世的,所以才不小心错领了遗体。一:太平间工作人员的失职,工作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作为太平间的工作人员,代表着送人最后一程,但是发生了这样的低级错误,说明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及时对每一具遗体做好标记,再加上由于面部辨认不清,家属也没有再三确认,所以才导致了这样的错领事件。二:家属去太平间认领的时间太长了,时隔大半个月才去认领。刘女士的父亲是9月1号由于火灾不幸去世的,但是因为消防确认程序的原因,9月18号才去太平间认领遗体,时间相隔太久了,所以造成这样的乌龙时间也有责任,刘女士没有与太平间的工作人员提前打好招呼。三:这是小概率的巧合事件。由于刘女士父亲的遗体和另一具遗体很相似,都是因为火灾才导致面部辨认不清,所以对方家属错领了,也是情有可原的,这是小概率的巧合事件,不是人为可以避免的。对于遗体放太平间被错领火花,大家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殡葬管理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和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将殡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宗教事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交通、土地、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意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每5年调整一次。第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环保、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第二章 丧葬管理第九条 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就近实行火葬。在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生前遗嘱或者死者家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第十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向殡仪馆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依据死亡证明进行火化,出具火化证明,建立遗体火化档案。

  非正常死亡和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应当依据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遗体存放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申请延期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二条 推行和鼓励运用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骨灰存放、撒骨灰等绿色节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申请骨灰寄存或者葬入公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第十三条 土葬改革区内已建有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的,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区、集中安葬区。第十四条 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国(境)外人员在本省死亡的,其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遗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公墓区和集中安葬区管理第十五条 公墓建设应当选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适宜耕种的贫瘠地和滩地建造。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湖泊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造公墓的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六条 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公墓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墓地面积的30%。第十七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及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林地转换使用批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公墓四址范围图、公墓平面设计图;

  (六)其他有关材料。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20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加大殡葬改革力度,革除丧葬陋习,移风易俗,大力提倡和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殡葬设施用地和资金,保障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地级市、县级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县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和土葬改革区的具体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州(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辖区开展有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九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必须火化,不得以任保理由进行土葬。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死亡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者无名、无主尸体火化,由死亡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出具火化通知。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及时火化。需要保存的,应当办理保存手续。未办理保存手续,经书面催告后超出期限的,殡仪馆可以将遗体火化,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患烈性传染病死亡者的遗体,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立即火化。第十二条 骨灰应当采取寄存、深埋、植树或者其他不占、少占土地和不污染环境的方式处理。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有关单位凭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第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确定、拍照后的无名、无主遗体,由殡仪馆负责接运、火化;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第三章 土葬管理第十五条 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但是,应当积极推进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节约、简便、环保、肃穆办丧事的新风尚。
土葬改革区的土葬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第十六条 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实行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需按本民族习俗土葬的,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埋葬。第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住宅区;
(三)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及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视线可及的地方;
(五)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管道两侧200米范围内。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第十九条 省民政部门根据本省的殡葬工作规划和需要,提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应当根据省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计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地级市、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应当建设火葬设施。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第七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第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因建设需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错发和错葬骨灰。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丧葬基本习俗讲究,都有哪些?

您好,请您参考,丧葬习俗讲究:
1. 指路:亲人离世,需要举行相关仪式”指路”。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举行相应活动,让逝者认为这个地方是没有灰尘,是享福的。
2. 丧服:逝者通常都穿白布衫、蓝裤。人们认为白色象征纯洁,蓝色是民族本色。布需要用平纹,不穿棉衣。子女亲手给逝者穿衣。逝者遗物,包括衣服、生活用品等,都要焚烧掉,不能遗留。
3. 停灵:在民间停灵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天,然后在殡仪馆举行追悼及告别仪式。但部分地区,让当地的”先生″,根据逝者的生辰八字,测算合适的日子举行追悼仪式。
4. 出殡:过去出殡时,亲属披麻戴孝,灵车上遗体脚朝前。现在出殡有所不同,因殡葬改革,遗体需要火化。火化后,把逝者骨灰及碎骨装入布袋中,最后装入骨灰盒,一般是将骨灰盒的正面朝前。
5. 死牲:过去习俗,死了人,根据穷富不同,都要死牲祭献,大至猪牛,小至鸡。逝者如年岁较髙,供品被视为福物,可以分给亲属。祭献的鸡,多留给帮忙送灵下葬的亲友出殡回来后食用。
6. 合葬:夫妻合葬的讲究,是男在左,女在右,蒙古族相反。若有小辈合葬一起,小辈则在西侧,长辈在东侧。部分地区,夫妻合葬如有一方先逝去下葬,另一方逝去下葬时,需要将者骨灰盒请出,见面祭拜后,再同时下葬。
7. 朝向:过去都是遗体土葬,朝向是南北竖向,现在骨灰盒是面南背北。也有部分地区参照过去习俗的南北竖向安葬,引用”百年好合”,代表永恒的安详。
8. 焚烧:传统习俗,是焚烧元宝、黄纸、纸质生活用品(如:汽车、房子、电视、空调等);
9. 服丧:古时的守孝习俗,近代更变为祭七(祭七:指的是头七至五七、或七七)。在家设置灵堂,祭百日和周年。服丧期间,需要穿素服,食素食。【摘要】
丧葬基本习俗讲究,都有哪些?【提问】
您好,请您参考,丧葬习俗讲究:
1. 指路:亲人离世,需要举行相关仪式”指路”。在这个过程中,同时举行相应活动,让逝者认为这个地方是没有灰尘,是享福的。
2. 丧服:逝者通常都穿白布衫、蓝裤。人们认为白色象征纯洁,蓝色是民族本色。布需要用平纹,不穿棉衣。子女亲手给逝者穿衣。逝者遗物,包括衣服、生活用品等,都要焚烧掉,不能遗留。
3. 停灵:在民间停灵时间,一般不要超过3天,然后在殡仪馆举行追悼及告别仪式。但部分地区,让当地的”先生″,根据逝者的生辰八字,测算合适的日子举行追悼仪式。
4. 出殡:过去出殡时,亲属披麻戴孝,灵车上遗体脚朝前。现在出殡有所不同,因殡葬改革,遗体需要火化。火化后,把逝者骨灰及碎骨装入布袋中,最后装入骨灰盒,一般是将骨灰盒的正面朝前。
5. 死牲:过去习俗,死了人,根据穷富不同,都要死牲祭献,大至猪牛,小至鸡。逝者如年岁较髙,供品被视为福物,可以分给亲属。祭献的鸡,多留给帮忙送灵下葬的亲友出殡回来后食用。
6. 合葬:夫妻合葬的讲究,是男在左,女在右,蒙古族相反。若有小辈合葬一起,小辈则在西侧,长辈在东侧。部分地区,夫妻合葬如有一方先逝去下葬,另一方逝去下葬时,需要将者骨灰盒请出,见面祭拜后,再同时下葬。
7. 朝向:过去都是遗体土葬,朝向是南北竖向,现在骨灰盒是面南背北。也有部分地区参照过去习俗的南北竖向安葬,引用”百年好合”,代表永恒的安详。
8. 焚烧:传统习俗,是焚烧元宝、黄纸、纸质生活用品(如:汽车、房子、电视、空调等);
9. 服丧:古时的守孝习俗,近代更变为祭七(祭七:指的是头七至五七、或七七)。在家设置灵堂,祭百日和周年。服丧期间,需要穿素服,食素食。【回答】


2021云南省丧葬补助金标准

法律分析: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20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葬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云南省2022年丧葬费最新规定

2022云南省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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