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出狱他又被判无期
罪犯三年前因抢劫罪入狱,三年多后放出,后又因犯盗窃罪入狱九个月,刑满出狱,还没满半年又抢劫致人死亡
只要构成法定死刑条件,可以判处死刑。《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在一年里又再次入狱,属于累犯吗?
有期徒刑七个月是什么犯罪?后又再次入狱是什么犯罪?何种刑罚?这些重要的东西你不说,别人也不好判断。按《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如果第二次是故意犯罪,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是累犯。当然《刑法》还要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你对照一下就是。
曾受到多项罪名指控的埃及前总统穆巴拉克,为何最后竟能全身而退?
首先,穆巴拉克执政时代是人心所向,释放穆巴拉克能让塞西政权获得大多数国人的好感。在塞西政权开始执政并发起变革后,经历了三年国内变革动荡的埃及人民对此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自己如今的生活不如穆巴拉克执政时期安稳。为了凝聚和安抚民心,获得民众的支持,也为了激发埃及人民的奋斗进取之心,塞西政权通过法院宣判了穆巴拉克是无罪的。其次,宣判穆巴拉克无罪可以向外界表示埃及是司法独立且公正的。穆巴拉克下台后,就被塞西政权以“涉嫌杀害抗议者和贪污”的名义判处了无期徒刑,在此期间,塞西政府曾对穆巴拉克进行过多次法庭审判,均因一些原因而不了了之了。对此,西方曾经发表过一些言论,认为这是不应该的,而埃及政府为了表明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正常,于是释放了穆巴拉克。再次,穆巴拉克在其执政时期曾同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交好,释放穆巴拉克能够促进埃及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友好交流往来。穆巴拉克被判刑后,沙特阿拉伯的国王还曾经公开发表美国舍弃穆巴拉克的意见,在塞西执政后,这位国王还特意专访埃及,表示本国与埃及的友好交往将继续下去。而塞西政权释放穆巴拉克也是对沙特等国家的示好,力图使几个国家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除此之外,塞西政权也可以通过这一行为获得拥护穆巴拉克政权民众的支持,包括穆巴拉克身后的财团和民族民主党的好感。这样做不仅能让埃及各方势力达到力量平衡,尽快结束国内动荡不安的局面,而且还可以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包括稳定原属于穆巴拉克的军队,可谓是一举多得。
穆巴拉克无罪释放是怎么回事?作为埃及前总统之前涉嫌罪名是什么?
据UC头条报道,当地时间2017年3月2日,埃及开罗,埃及最高上诉法院对前总统穆巴拉克涉嫌谋杀示威者一案进行终审,在经过长达将近7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官最终宣布穆巴拉克无罪。该判决为此案的最终判决,将不会再接受任何上诉。据悉,穆巴拉克涉嫌谋杀示威者一案于2011年4月开始审理,2012年6月一审判处其终生监禁。随后穆巴拉克上诉成功,法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11月二审时以“罪名不成立”为由,决定不再受理针对穆巴拉克的刑事指控。埃及检察院方面随后提起上诉,埃及最高上诉法院于2015年6月接受上诉,并宣布当年11月5日进行该案的终审。随后,该终审由于各种原因被四度推迟。由于涉嫌谋杀示威者是穆巴拉克目前身背的最后一项指控,因此,在法院的判决下达之后,针对穆巴拉克的审判已经全部结束。穆巴拉克审判始于2011年4月,共有4项针对其的指控,分别为:涉嫌谋杀示威者、贪腐、以低价向以色列出口天然气牟利及挪用公款。前三项指控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均判处其无罪。而挪用公款一案中穆巴拉克则最终被判有罪并获刑三年,但目前,刑期已经服完。穆巴拉克现年86岁,曾执掌埃及30年,既获民众爱戴,也遭人憎恨。去年11月,开罗刑事法院撤销对穆巴拉克的指控惹怒了反对者,近千人在开罗举行示威并引发冲突,致死至少2人。一些批评者担心,穆巴拉克势力可能重返埃及政坛。但也有观点认为,穆巴拉克已是“过去”。埃及一反对党发言人哈立德·达乌德说:“当被控谋杀示威者的军警获释、穆巴拉克及其助手被判无罪后,这并非令人震惊的消息。”“但我认为,穆巴拉克已不再是个问题。埃及民众四年前已给出了他们对他的裁决,”达乌德说。他意指穆巴拉克2011年在民众的抗议声中下台。目前,穆巴拉克身体状况不佳,一直在开罗一家军队医院内服刑。律师迪卜说,即便获释,穆巴拉克“仍将留在医院,因为他感觉不适”。
郭文思被执行死刑,其“连降九级”的减刑记录,又暗藏多少玄机?
在这背后隐藏着很多的玄机,首先是死者家属在拿到40万元之后就决定谅解。在这一位父亲的心中,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的公正,总觉得只要自己的儿子不坐牢不被判死刑,所有的一切都不重要。另外当前的法律监管显然也不严密,为何一个杀人犯罪者能够如此快速的减刑,甚至没有忏悔的态度,没有立功以及改造的表现。一、赔偿死者家属40万,得到对方的谅解为什么在杀人之后已经判处无期徒刑,依然还能够逐渐的减刑。这中间主要的是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据说在事情发生之后,郭文思的父亲给死者家属40万元,顺利得到对方的谅解。40万元其实真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就是这40万元让郭文思拥有免死金牌。也让无数的人觉得感慨,难道自己的女儿被人打死,区区40万元就可以让自己不追究。二、父亲的心中从来都没有公正在自己的儿子犯下滔天罪孽之后,听完判决,郭文思的父亲很感谢法庭给自己儿子一个极其公正的判决。好像在这一位父亲的眼中,自己付了40万元,就应该理所当然的得到宽容,得到谅解。好像在这一位父亲的眼中,儿子只要能够不坐牢,只要不被判死刑,那么女方的一条命根本就不重要。更让大家心寒的是,这一位父亲是来自于研究院的一位退休员工,这一份工作让无数的人都会增加尊敬之意,但是却不想如此藐视法律,如此败坏道德。一个研究院可以联动监狱可以不断让自己的儿子减刑,那么在前半生的工作过程中,未必可以问心无愧。三、监管的不严密在被执行死刑之后,居然还能够逐渐的减刑,最终还可以出狱,这确实让人觉得有些匪夷所思。一般要想减刑,首先就应该有忏悔的态度,另外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改造的表现,又或者是立功的表现。但是这一位郭文思却轻而易举的连续降级,值得好好深思。
郭文思被执行死刑,曾九次减刑出狱后再次杀人,他为何这么嚣张?
郭文思蔑视法律,根本没有把法律和道德放在眼里,所以他才会如此嚣张,再加上家属的包庇和护佑,郭文思自认为可以挑战法律的底线,认为自己就算判处无期徒刑也可以获得减刑成功出狱导致他目无王法,郭文思的父母对他的溺爱也间接造成了他这种性格,同时这与郭文思的性格也有很大的关系,他似乎不知道如何与人正确沟通,只会通过暴力的方式结局问题。郭文思被执行死刑一事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有人说郭文思甚至比孙小果更嚣张和可怕,郭文思大学时期因为不满女友提出分手,将对方约到酒店将其用枕头闷死,随后郭文思的父亲带他主动投案自首,当时郭文思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结果郭文思的父母动用各种社会关系九次为其减刑,郭文思出狱不到半年的时候因为拒绝佩戴口罩在超市将老人打死,老人只是提醒郭文思佩戴好口罩,结果遭到对方的暴力殴打,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超市的工作人员也被郭文思打伤。因为郭文思目无王法为何郭文思敢这么嚣张?我想这个问题恐怕只有他自己才知道,他之所以感如此大胆行凶就是目无王法的行为,他自认为法律也奈何不了他,因为有父母的包庇,所以他觉得自己无论做什么都可以无罪释放,这或许就是他如此嚣张的原因,可见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影响有多么重要,郭文思也是受过高等教育得人,只能说他骨子里就是藐视法律。这与郭文思的性格也有很大的关系从这两次案件我们可以知道,其实根本就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但是郭文思却选择用如此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似乎只要惹怒他就会遭到暴力对待的下场,或许这与郭文思从小的性格培养也有很大的关系,不管怎么说他都需要为自己的罪行负责,如今获得如此下场也不值得同情。
诈骗罪判刑7年一般几年出狱
法律分析:一般是要7年之后才可以出狱,但是如果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判刑7年一般几年出狱
【法律分析】一般是要7年之后才可以出狱,但是如果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服刑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无期徒刑申请出狱的条件是什么
无期徒刑申请出狱的条件就是所需要服刑的刑期已满。 根据法律规定 无期徒刑减刑 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 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第八条
无期徒刑申请出狱的条件是什么
无期徒刑申请出狱的条件即执行刑罚期限届满。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确有悔改表现的或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后可以减刑,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受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男子在监狱服刑七年未再犯罪,突然被法院执行了死刑,为什么?
以前的规定,凡是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只要在两年考验期内有犯罪行为,都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近年来新的《刑法》对此有了新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两年考验期内认罪服法,没有新的犯罪行为,满两年以后法院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男子在监狱服刑七年未再犯罪,突然被法院执行了死刑,为什么?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缓期工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准死刑。对这种罪犯,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无论是改判无期徒刑的还是有期徒刑的,都可以在达到标准的时候申请再次减刑。但在服刑期间表现不好的,也有可能加刑。所以现在有一种说法,判了死缓就不用死了,因为只有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才会执行死刑。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随着刑罚制度的改进,现在我国又多了终身监禁(即不得减刑的无期徒刑),虽然终身监禁目前仅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但相信随着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终身监禁的刑罚会得到更广泛的适用,而死刑及死缓的适用会相应的缩窄范围。请你相信法院对于犯罪死刑犯的人员死刑都是根据法律条例来判定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法律是公正透明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神州内,谁要是犯了什么法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犯了死刑犯的犯人就要给以严厉制裁中的枪决!才能确保社会上的风气和谐中的平安稳定,人民群众老百姓才有出门的安全感,当今我们这个社会平安无事才是最终的追求安稳的目标。
辱母案当事人于欢父亲出狱,此前他是因为何事获刑的?
大家还记得几年前发生的一件“辱母杀人案”吗。案件的当事人名叫于欢,这件事案发的原因是因为苏银霞、于欢母子因无力偿高利贷而被催债的上门追债。但是这些追债者用极为侮辱的方式来对待这对母子俩,当时共有11人围堵他们母子俩,而追债者更是用辱骂、抽耳光、用鞋子捂嘴等方式来对待他们两,而死者还用脱下自己的裤子,用极端的方式来侮辱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于是绝望的于欢直接拿起了水果刀捅伤了四人,而死者更是当天就死亡了。后来于欢,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在2018年的时候,于欢的母亲和父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不等。如今他们一家三口都已经出狱了,也终于能够得以团圆,经过这样的变故之后,我相信以后的日子对他们的家人来说变得更为的珍贵了。经历了这么多的事情,于欢一家人肯定能比普通人更懂得珍惜家人了,毕竟家人对他们来说是最重要的一切了。当时于欢的这起案件还是引起了极大的轰动的,而于欢的做法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属实迫不得已,毕竟谁在面对自己的母亲被那样的羞辱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做到无动于衷,而那群收债的也确实是没有人性,在一个孩子面前这样对待他的母亲,这是想不把孩子逼疯都不可能。希望以后于欢一家人能够彼此珍惜在一起的时光,毕竟他们在一起的时光可以说是用生命换回来的。也希望他们一家人能够过得更加的幸福,更希望外界的人不要轻易去打扰他们,毕竟他们现在的平静生活可谓是来之不易。你在当年的时候听说了这起案件吗?
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一:辱母案于欢为什么要判刑?1.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生命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这一法律评价虽关注到生命健康权,但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2.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包括对非法拘禁,公民可以进行防卫。本案中,杜志浩等人并不是苏银霞高利贷借款的直接债权人,而是被赵荣荣纠集前去违法讨债。对讨债一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整体把握。在案证据证实,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围在其身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3.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出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出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证据证实,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一审判决书认定“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显然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这也是在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4.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实施者和共犯。本案中,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四人。在案证据证实,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为人,杜志浩还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扇拍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为,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后仍然没有走开,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5.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衡量必要限度时必须结合不法侵害的行为性质、行为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考量,既不能简单以结果论,也不能一出现死伤结果就认定是防卫过当。本案中,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首先,于欢不具备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其适用前提是防卫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实施防卫行为。本案中,虽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权遭受限制乃至剥夺、人格尊严权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体健康权遭受轻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后均未遭遇任何针对生命权严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否正当,不得适用特殊防卫阻却刑事责任的法定评判标准。其次,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发的防卫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手段相对克制,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讨债一方(李忠)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止;当于欢捅刺杜志浩、程学贺后,严建军、郭彦刚、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也没有明显的暴力攻击。最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不相适应。本案中,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摆脱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重大损害”。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未使用工具,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从防卫紧迫性看,出警民警已到场,虽然离开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衡量看,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造成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两者相比不相适应。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依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46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上一篇:微电影 牺牲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