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爆炸新闻发布会
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的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管理原因 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等问题失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
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
发生如此严重的爆炸事故,企业责任重大。然而安全生产不能仅靠企业“自觉”,必须重视并建立长期有效的安全监管机制,让企业生产始终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之下。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企业本身具有逐利性,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减少对安全生产资金和设施的投入。监管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规范企业经营,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并对其进行约束和处罚,也才能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相比于追责,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才是防范安全隐患的关键。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实际上是敲响了警钟--在多部门综合管理的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应理顺权责关系,做到权责明确,一旦出了问题,可追查到部门以及具体责任人,以此倒逼监管部门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昆山粉尘爆炸事故已进入调查处理阶段,要严惩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责任人,更要让失职的监管部门感受到切肤之痛,并由此建立起能够有效约束监管者的问责机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2014年8月2日,一场发生在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粉尘爆炸,震动中国。其伤亡之重,1949年以来罕有其匹。事发当场夺命47人,当天死亡75人,伤185人。至2014年底,遇难者增至146人,此后死亡数字仍在上升。其震撼,更在于事发昆山,一个连续五年排名福布斯中国大陆最佳县级城市第一,连续九年位列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榜首,以“昆山模式”示范全国,已成为“中国制造”形象的昆山。爆炸事件以一种异常残酷的方式,揭开了在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长三角,曾被视为样板的昆山发展模式的暗伤,曾经风光无比的“中国制造”“比较优势”那光环下的阴影。
伊春空难遇难者名单
大江网讯 黑龙江伊春飞机失事遇难者中,有两人是江西人。8月25日中午,记者确认了两名江西籍死者的身份。 24日22时10分许,一架载有96人的河南航空ERJ-190喷气支线客机在黑龙江伊春机场降落前机身断裂起火,目前事故共造成42人遇难,54人受伤。 在官方公布的黑龙江伊春飞机失事遇难者名单中,记者看到有2人是江西人。他们分别是,李伟红,女,南昌市西湖区人,身份证号:360103195908131721;李杰,男,上饶弋阳县人,身份证号:362326196207090017。 大江网记者14点38分向河南航空确认,在公布的黑龙江伊春飞机失事54名伤者名单中,有3位是江西人,他们分别是:刘金炎,男,身份证:36010219560612****;徐延泽,男,身份证:36012419811209****;肖淑红,女,身份证:36010219731202****。 42人
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的事故背景
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山经济开发区南河路189号,且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指定供应商。 创办于1998年,注册资本880万美元。其核心业务是电镀铝合金轮毂,主要从事铝合金表面处理,表面镀层有:铜、镍、铬;对高低档铝合金制品均可进行电镀加工。该企业有员工450人,占地空间4.8万平方米。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扩展资料爆炸原因:昆山工厂爆炸事故中,车间内主要粉尘为铝合金粉。孙明义猜测,导致爆炸的很有可能不仅仅是铝粉,而是混合粉尘。因长期未对积尘进行清理,事发当天,该车间内粉尘浓度恰巧在爆炸极限范围内,加之遇到明火,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有研究表明,铝粉最大爆炸压力,相当于每平方米面积上瞬间增加63吨的重量,爆炸时可产生2000度至3000度的高温。粉尘爆炸实际上气压的瞬间释放,跟炸药是同一个道理。爆炸产生的伤亡与粉尘量、车间的大小、设施布置等都有关系。“在粉尘密度一样的情况下,空间越密闭,车间越大,爆炸的能量也越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8·2昆山工厂爆炸事故
最近江苏昆山哪里发生大爆炸,什么原因
最近没有,去年有一起。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2014年8月7日,江苏昆山爆炸涉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被刑拘。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新《江苏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新《江苏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江苏安全生产条例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发挥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立足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这次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属于废旧立新。原来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实施十年多,有不少规定滞后于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制定新条例是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需要,是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需要。以下是我搜罗的新《江苏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供参考。 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条例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几个方面重要规定: 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第二款。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第十三条 3、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明确我省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第十七条 5、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6、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存缴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 7、根据我省实际,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行业纳入高危行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急救援等方面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二、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委会的职能做了细化规定。 1、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七条 2、厘清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3、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为使先行先试的改革于法有据,保证安全监管执法有据,条例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明确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三、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 1、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第二十二条 2、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第三十一条 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条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设定了七条处罚条文,并在上位法幅度内提高了处罚下限,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加处罚款,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三条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综合意见
一、增加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规定 有些委员认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上位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加以明确。同时,必须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良好格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有的委员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领导,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切实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精神,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增加“依法治安”和“科技兴安”的内容 有些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在“依法治安”和“科技兴安”方面体现不够,要从安全生产的体制、制度、责任、考核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制度设计,作出具体规范,各行各业要依据本条例,对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构建我省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提供法制支撑。同时,要采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通过现代化的组织手段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水平,通过提高标准、改进工艺、采用新技术和进行信息化建设等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防护水平。如对高危行业进行在线监控、在人员聚集场所安装报警装置、对事故成因进行大数据分析、实现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补充、完善有关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等“科技兴安”的内容。 四、准确定位基层的监管职责 有些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对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了规定,但有些规定责任太大,基层难以做到。权限下放到基层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建议对此作进一步研究,予以准确定位。 五、增加鼓励、奖励的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通过鼓励、奖励措施加以促进,如鼓励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对举报有功人员、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从业人员和社会人员进行奖励等,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奖励的条款, 六、其他意见 1、条例草案中有不少条款是重复上位法的规定,需要进行斟酌、修改; 2、条例草案要进一步厘清企业和政府安全生产的责任界限; 3、删去条例草案中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 4、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技术能力、经费的规定; 5、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6、港口、码头与开发区一样都是产业集聚区,条例草案对此规定得不够,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7、在条例草案有关高危行业的表述中增加“化工集聚区”; 8、有些应急救援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恶化,需要在条例草案增加对相关监管人员、救援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的内容; 9、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 10、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有关纳入教学计划的规定难以落实,而且中小学也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该条第三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表述不够准确,需要进一步斟酌; 11、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督促整改措施落实的职责,对因没有及时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12、捕捞作业发生事故的情况较多,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的高危行业中是否需要增加海洋渔业,建议斟酌; 13、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关于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大单位实行是可行的,小单位实行不现实; 14、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有关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的责任区分不够清晰,建议规定发生事故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负相同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存有侥幸心理; 15、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的“劳动”应改为“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场地包括了房屋,该条中“房屋”应删去;该条有关禁止租用学校场地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定扩大了国务院相关规定的范围,需要斟酌;该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对学校作出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6、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不够妥当,工伤保险费本身就不多,宣传、培训费用不应在其中支出,而且有关比例的规定也难以操作,建议删去该条; 17、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中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删去; 18、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的文字、提法需要进一步斟酌。
昆山爆炸
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截至2014年8月4日爆炸已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调查组总结了5点原因
1、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置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
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置,除尘能力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置。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初步判断爆燃是由镁粉等金属粉尘被引燃引发,这些物质附着性较强,裹在人身上难以甩脱。这导致大部分人烧伤面积超过90%,伤势最轻的烧伤面积也超过50%,几乎所有人都是深度烧伤。
2014年8月2日上午发生爆炸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两名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已被警方控制
协助调查,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014年8月4日由事故调查组确定,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昆山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主体是中荣金属制品公司,主要责任人是企业董事长吴基滔等。当地政府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4人受伤!江苏昆山一小区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这件事情发生原因还在调查中,初步断定是某业主使用煤气不当造成失误。当天早上一声巨响,紧接着救援车辆到来,可以看到整栋楼已经发生大面积破损,场面很壮观,还有人员伤亡。经过调查是因为煤气使用不当造成了爆炸。好好在家祸从天上来。生活中处处都存在安全隐患。使用煤气时一定要注意。等用完之后要及时关闭阀门,还有要是煮东西时旁边一定要有人,不然造成煤气泄漏也是很可怕。不得不说生活中可能就是因为一个小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就会带来很大隐患。平时家中用完电器一定要及时关闭,长时间使用电器也会老化,要是不小心碰到水,就可以引起短路起火。家中一些老物件,平时也要重视起来,可能磨损严重,使用起来很危险。不能说为了省钱,很多东西必须要换,为了家人安全问题。这起事情本来说确实应该由事发那家来负主要责任。因为自己疏忽大意,酿成大祸。但是他家也是付出了血的教训,估计现在家里也是人员伤亡不少。这件事情也是给了大家一个警告,平时多注意小细节问题,尤其是煤气使用。具体处理结果还要看后续调查结果出来才能判定。人们一定要重视起来。没想到小小一个煤气罐也能造成如此大破坏。还有小区内业务人员也要重视起来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家庭老人小孩不是很容易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就需要时常针对这类问题进行宣传教育,告诫住户引起重视。珍惜生命,从小事做起。有些事情是可以避免,只要自己平时多留个心眼,多注意一下,可能就是小动作,能给家人带来安全,多一份放心。
江苏昆山一居民楼疑似煤气爆炸,已致4人受伤,谁来为此负责?
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用电用水,用煤气用电器,这些方面如果注意都会给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隐患。在江苏苏州昆山市的一个小区里,就发生了用户使用煤气不当导致煤气爆炸的事件,事发凌晨7点多的时候,居民们忽然听到了巨大的声响,随后进行了安全消防报警。在事后调查中据说是小区的居民使用煤气操作不当产生的爆炸事故,因为是拆迁安置小区,该建筑的半栋楼损坏,同时也造成了4名人民群众受伤,已经被送往医院第一时间治疗,现在其中一人的伤势过于重,事故的具体原因还在调查当中。这种不幸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大家想看到的,不仅造成了建筑等公共财产的严重损失,还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针对这件事我主要有以下三个观点:一、大家一定要注意居家生活安全。在居家生活中有很多潜在的安全隐患,用电一定要注意安全,用电器的话一定要注意防护,不要长时间开启高效率电器,注意电线的老化漏电等情况。在使用煤气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开窗通风,同时也要注意煤气线的老化,腐朽等情况。在这个案例中,可能是由于煤气线的老化而导致的煤气爆炸。所以大家对于家中的电线电器等都要定时检查。二、小区物业也要做好安全排查工作。有很多大家都注意不到的安全隐患,这都需要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来发现。大家无法判断居民楼的老旧防震情况,也无法判断很多通道路线等的老化情况。这些都是小区物业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解决。小区居民楼对于煤气爆炸,如此的不抗震,半栋楼都能造成损害。三、如果是个人操作不当该业主要承担责任。如果事情的原因经过排查之后,在排除煤气县的楼房自身的原因,确实存在煤气使用业主的操作不当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该业主本人承担责任。大家对于这件事有什么自己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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