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鞋批发网 > 知识库 >

发行网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7-10 13:15:52编辑:运动君

发行网点是什么意思

为出版物的购买发行地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须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审批依据。扩展资料:出版物市场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1、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2、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剧本发行是干啥的

剧本发行也就是指编剧。编剧是剧本的作者,编剧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节目或影视的整体设计,作品就叫剧本,是影视剧、话剧中的表演蓝本。剧本是影视创作的灵魂,编剧是创作剧本的人物,因为编剧要明白自己的主要职责是——讲好故事。目前,国内常见的编剧工作分为两种,一种是坐班编剧,一种是自由编剧,进行项目接洽。常见的是监制、制片人会找到编剧本人或编剧工作室,提出故事命题、类型或故事想法,编剧完成基本的故事大纲,双方发成合作意向之后签约,进而进行整个项目的创作。剧本的分类:按照应用范围,可分为:话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剧本,动画剧本,微电影剧本,微动漫剧本,小说剧本,相声剧本,小品剧本等。按剧本题材,又可分为喜剧、悲剧、历史剧、家庭伦理剧、惊悚剧等等。还有一种剧本主要追求文学性,不以演出为目的,或者不适合演出,动作性不够。被成为"案头剧""书斋剧".欧洲19世纪的许多浪漫主义诗人和作家创作过很多这种戏剧形式的诗歌,但只能提供阅读,不适合上演。所以在戏剧创作中,剧作家要懂得舞台和表演,应该在剧本的创作中处理好剧本的文学性和舞台性。因为戏剧演出才是最终目的。没有演出和观众的戏剧谈不上是戏剧。

股票配售要不要申购?

配售股票要买。无论投资者看不看好这只股票的后市发展,都建议买。因为如果不买,正股上市除权除息后,投资者就直接损失了一笔钱。如果投资者不看好这只股票,可以先配股然后等正股上市卖出正股。如果还没到配股股权登记日,投资者也可以选择把手中相应的股票全部抛出,就可以不参加配股。如果投资者看好该股票,不卖出股票,就建议买。【拓展资料】配股对投资者来说没有太大的影响,是一个中性的消息,不一定是好事或者坏事。1.如果看好这只股票,那么可以在配股后买入,配股后的股价一般都低于市价,如果对配股后股价波动没把握,那么可以在配股前卖出,避开配股风险。2.配股是指向股票持有者的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股票配股的优势:增加交易筹码,有选择权(可以配股,可以不配),增加预期收益;股票配股的劣势:占用资金;时间较长。3.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票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配售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4.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在执行配股缴款前需清楚地了解上市公司发布的配股说明书。5.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股的,除了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6.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会自动登记应有的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的配股权限。7.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配股。若选择参与,则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缴款期内参加配股,若过期不操作,即为放弃配股权利,不能补缴配股款参与配股。一般的配股缴款起止日为5个交易日,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配股缴款之后,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会有一个具体的除权日以除权方式来平衡股东的该股份资产总额以保证总股本的稳定。8.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在正常情况下,新股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理论上的除权价格是增股发行公告前股票与新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它应该是新股配售后的股票价格。


人气比较高的神途游戏是哪个?

飞扬神途游戏介绍1、技能介绍:战士:初级剑法、攻杀刀法、刺杀剑气、半月斩、蛮力冲锋、烈火斩。道士:治疗术、精神战法、施毒咒、灵魂火符、骷髅召唤术、隐形咒、集体隐形咒、幽灵战甲术、锁妖咒、神兽降临。法师:小火球、抗拒火环、诱惑术、天雷术、瞬间移动、爆裂火焰、火焰墙、激光电影、地狱雷霆、魔法护盾、圣言术、冰瀑漩涡。2、地图介绍:目前开发了:兽人墓穴、矿洞、野猪洞、奥玛寺庙、祖犸寺庙、尸魔洞穴、骨魔洞穴、牛魔洞穴、未知神殿等地图。每个新区在刚开放时,地图只会开放到祖犸寺庙,随着游戏进度的推进,会逐步开放新的地图。3.装备系统:力量战戒、泰坦之戒、审判、古玉、法神、圣战、天魔等众多经典装备全部登场。

众多神途里哪个神途最好玩?

一、龙之神途龙之神途是一款非常好玩的传奇类角色扮演手游,经典的三大职业——战法道震撼来袭,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喜欢的职业即可加入到战斗中,兄弟再度集结,重温兄弟情怀,热血的战斗指尖体验,再次创造属于你们的传奇荣耀。二、超变神途超变神途是一款极致热血而且刺激的大型传奇主题pk动作类手游,游戏中你将会体验一个无限热血而且激情的传奇世界,丰富的作战模式,各种各样充满创新的攻城霸业,加上极致刺激的红名厮杀对决,都会体验无尽霸气的传世战争。三、变态神途变态神途经典怀旧画风,多种不同的玩法任你体验,热血竞技厮杀,原汁原味的剧情等你来开启,超炫酷的技能满屏绽放,恢弘庞大的地图任你探索。多人同屏竞技厮杀,自由对战,任性比拼。野外竞技厮杀,自由对战,大量经验值随机获取。

人民日报报社都出版哪些刊物?

《环球时报》、《京华时报》、《中国汽车报》、《中国能源报》、《证券时报》、《讽刺与幽默》、《健康时报》、《生命时报》、《国际金融报》、《环球时报英文版》等报纸和《新闻战线》、《大地》、《人民论坛》、《环球人物》、《新安全》、《汽车族》、《家用汽车》、《商用汽车新闻》、《摩托车趋势》、《汽车与运动》、《人民文摘》、《中国经济周刊》、《平安校园》、《信息导刊》等刊物。人民日报出版社每年出版新闻、时政、文学、法律、教育等各类图书150多种。


人民日报出版社是不是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日报出版社不是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范围涵盖党政、新闻、历史、文化、哲学、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人民日报出版社依托人民日报社人才、信息、选题资源优势。坚持出版治国理政图书,坚持出版文化传承图书,坚持出版读者枕边图书。成立50多年来,编辑出版了大量高品位、高格调的优秀作品。而人民文学出版社1951年3月成立于北京,系国家级专业文学出版机构,现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除用人民文学出版社之名出版了大量图书外,还先后使用过作家出版社,艺术出版社,文学古籍刊行社、中国戏剧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等副牌出版各类文艺图书。扩展资料:民文学出版社以出版高档次高品位文化图书为主,兼顾通俗性读物。注重图书出版的系统性和系列化,力求较全面的反映中国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学成果。已出版图书8000多种,发行近7亿册。其中翻译出版了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作家的作品近3000余种。系统的整理出版了30多位中外文学大师的全集,文集,出版汇集世界一流作家一流作品《世界文学名著文库》,依文学史体系整理出版了中国古代和现代作家主要作品的图书系列。该社着力组织出版社当代文学作品,中国当代作家的代表作大多由该社出版。该社出版物以高质量赢得广泛称赞,已形成了高品位,高质量的人文版图书系列,被称赞代表中国文学出版社的最高水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日报出版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文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 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二、特定的专有性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四、地域性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一、定义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二、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之一。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三、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3、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5、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 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表演者人身权利有: a、表明身份的权利; 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 a、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d、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版式设计者权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 a、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b、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c、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7、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9、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0、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网站的知识产权

楼上所说的有一点可以采纳:就是一般他们这些网站不会找你的麻烦~根据法律来讲您的这个情况并不一定构成侵权。copyrightlaw在网络这一块规定如果你的链接有注明出处就不算侵权行为。如果没有注明则是侵犯著作权,如果他们追究的话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另外您要注意您的这个网络平台需要做一些声明,如果提供了除平台以外自由上传分享功能,还需要对这样的行为做一些必要的免责与禁止功能,否则即使您的那些分享都做了注明,其他人的那部分的责任您也是要负的。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上一篇:reversa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推荐

热门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