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鬼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却被判担责八成,为何这么判?
因为这名用户的身份证交给了银行职员,身份证本来就不能交给别人,所以用户本身也存在疏忽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每个人都需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因为这些证件会直接进入到这个人的财务安全问题。如果小伙伴们的身份证丢失的话,一定需要尽快挂失身份证,同时补办新的身份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这个事情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的某个银行,有一名用户的1,200万存款不翼而飞。在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之后,用户才发现自己的存款被银行职员给取走了。这个事情的涉案金额非常大,银行职员已经被提起了公诉,并且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对于这名用户来讲,用户却需要承担80%的责任,这让用户表示大为不满。二、判决结果的原因是因为用户把身份证交给了银行职员。在这一件事上,银行职员本身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它本身并不能怪罪于用户,但因为用户把自己的身份证直接交给了银行职员,银行职员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取走了1,200万元存款。在存款被骗取之后,用户其实本身也存在严重的证件管理的疏忽。三、这个用户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经过了一审判处之后。用户对判处结果表示不服,用用户觉得自己属于受害者,不应该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在此之后,用户已经对1,200万元存款丢失的信息进行重新整理,并且要求银行承担100%的责任。我是一个外人,以我的角度来看,用户确实存在重大的疏忽,但其实没有必要承担这么多责任,甚至承担80%的责任。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为什么会被判自担责8成?
话说我刚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惊奇,所以一直在追后续,弄清楚来龙去脉以后,和做律师的朋友讨论了一下,觉得判决没有问题,其实说来简单,就是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实此案的争议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丁女士私自借出证明?还是银行管理出现漏洞?以下就这两点详细的说一下。先简单回顾下事件的时间脉络及案件详情:2019年6月,丁女士拿着身份证去银行查看存款情况,意外发现1200万元“不翼而飞”,其随即报案。同年,9月,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后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被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4月,丁女士起诉清徐农商行。根据企查查官网显示,该案于2021年7月6日第一次开庭。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丁女士担责80%。2022年10月,丁女士收到二审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王某某系丁女士的外甥女婿,2017年初,王某某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理财任务,希望她能帮帮忙。丁女士先后给王某转去500万元,理财到期后本金和收益共543万元。2019年3月,为帮王某完成任务,丁女士同意将这笔钱转为定期,还另存了200万元活期。该年4月3日和4月4日,丁女士又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分别存入300万元和200万元定期存款。在最后一笔存钱过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可代领礼品为由在营业厅要走了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然而十几天后,礼品没有送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证也未成功。丁女士随即到银行查询,发现先前存的543万元根本没有入账,另外的700万元也被王某某转走了。经事后调查,在2019年4月3日丁女士存入300万元定期存款后的次日上午,王某某持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款单,并持自己的身份证前往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柜台办理转账手续。在丁女士存入200万元的当天下午,王某某就到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将钱转走。为什么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丁女士出于对其丈夫外甥女婿王某某的信任,自愿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由王某某保管和使用。丁女士的资金损失是王某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致,王某某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丁女士与王某不仅仅是普通亲戚间的信任关系,有大量证据显示,王某某本人与丁家多人长期存在大额频繁经济往来。王某某受丁女士委托办理存款和转账业务时,持有丁女士的身份证件、存折、存单、银行卡等,丁女士也将相关密码告知王某某。为什么银行仅担责二成?问了做律师的朋友,朋友表示如果丁女士真的给到王某某身份证和密码等重要信息,的确是丁女士的重大过错,其需要承担首要责任。看了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法院认定储户担责的原因是,一般情况下,存款人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前,对个人账户资产情况应当知晓,否则无法办理后续的个人储蓄业务。而丁女士长期将身份证等交给他人,对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对自身财产尽到安全保管的基本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银行仅仅承担二成责任是由于清徐农商行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当天或次日存、取,未尽到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故对丁女士的案涉存款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银行与储户责任如何划分?律师朋友表示,一般来讲,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确有责任确保存款安全,但是此案的具体情况则不同。如此次案件中储户丁女士向王某某提供存单、身份证、授权书等文件,致使王某某可通过银行正常流程转移存款,存在主动授权行为,故个人储户承担首要责任。若储户并未主动授权,而是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变造手段进行存款转移,则需要判定银行在核验当事人身份等业务办理流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目前对于储户存款损失,银行的担责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农商行或地方性银行的程序不规范通常是其承担纠纷主要风险的原因。通过目前公开可见的信息来看,此次案件中银行并无明显重大过错,但王某某仍归属于银行职员,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20%责任,可能更多是从银行对员工管理角度的考虑。
存在银行的钱不翼而飞,银行内的内鬼习惯对哪些储户下
银行规定要银卡号和密码匹配,才能支付。只要保管好你的密码不泄露,银行内鬼也拿不走你的钱。银行制度森严,要经办人,出具付款凭证,值班经理签字才能支付。即使有内鬼也很难拿客户的钱。你感觉银行卡的钱不翼而飞。先带银行卡到开户银行叫值班经理打印流水(账户清单)逐条审核,不明之处,大堂经理会跟你解释清楚的。这样查清楚后才知道是否不翼而飞。
工行南宁分行储户2.5亿储户存款被银行职员盗窃,应该由谁来担责?
绝对是应该由银行负责!
毋用质疑有银行承担!大家把钱放你家,你家人把线拿走花了,你不承担谁承担。不但安时还本付息,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尽到应尽的责任!
数额特别巨大,职员承担法律责任,判重刑。无期或者死刑。储户的利益没有损失。银行作为责任方是一定要保护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
银行员工监守自盗乃职务行为,当然由银行总行负责。
储户是奔着银行去的,银行是国家的,不让那谁会去存款,在银行内部发生这种事件,银行全责,以后银监会应该出规定,发生类似事件,一概银行全责,出现的问题那是银行内部风控系统出了问题,监守自盗,上一级不会发现么,所以应该银行全责。加强风控。
当然是银行
由银行担责,存在银行的钱就是银行的钱,偷了银行的钱而不是个人的钱,与个人无关,赔钱。由银行报案去追钱。
银行职工盗窃的是银行的资产,银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由银行自己承担。储户只对银行有债权而是不对银行职员有债权。
《银行职员判刑,银行担责》
作为银行员工,揽储又在银行里办理,而且,还是一笔巨款。作为储户找上门存款,是看在国有四大行的信誉,也应该是该分行比较轰动的存款数额,银行领导不可能不知道。银行员工代表银行办理储户存款,一切按银行流程办理,出了事,银行又怎么能卸包袱,说是个人行为呢?
因此,问题暴雷后,银行非但诸多借口,推缷责任,竟然认为是职员的个人行为。这与“他是临时工”的推责何其相似。
所以,无论如何,储户的权益应该受到保护。部门或单位员工触犯法律,应该严惩。储户的存款,银行应该担责,预先赔付。
当是银行负责/
南宁工行2.5亿存款丢失案,储户提六大质疑,银行为何不查资金的流向?
不是银行不想查,而是查询资金流向太麻烦了,基本上不可能,毕竟高管也不是傻子,肯定懂得隐藏资金流向,不然早就被抓了。其实,这件事并没有表面看起来这么简单,里面有很多情况,如果不是内行人,不容易看出来。但我以我从事风控行业多年的身份来说,这次的南宁工行很可能是一桩内鬼案!在专业的金融人士面前,只要他不想让你查清楚资金的流向。他有上百种方法可以使用,所以银行想要查清楚资金的流向,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和那些违法的洗钱行为一样,有的是法子把钱从违法变为合法。当然,此次南宁工行的2.5亿存款丢失案,官方并没有公布具体的细节,所以我们也不知道这笔钱大概是个什么流向。不过以为做风控多年的经验,这笔钱基本上都是流向了投资市场,特别是国外的投资市场,很少干这类事情的人会选择国内投资市场,因为容易被查清资金的流向。其实从我仔细去看了一下这个案件,我多年的经验告诉我,这件事并没有那么简单。银行可以也是知道是这种情况,所以也没有耗费精力去查资金流向。这种情况以前出现过,而且不止一次。那就是银行高管和那些有钱的储户私下合作,叫储户私下出示文件,银行高管拿着文件去把这些储户的钱取出钱投资赚钱。赚到之后,银行高管就和储户分钱;亏了的话,银行高管就背锅坐牢,而储户就去想银行索赔。这次的工行2.5亿丢失案很可能就是这样的,因为这2.5亿是28个储户的,平摊下来每个人893万,很难让人不怀疑。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银行基本上是查不到资金流向的。总的来说,银行不是不想查资金流向,而是银行高管本身就是金融人士,通过伪造各种文件,银行想差资金流向都查不到。
合山市 9300多份个人征信报告 什么银行
合山市某银行职员陆某安,利用职务便利,40多天时间疯狂查询收集9300多份个人征信报告,售卖给他人获利。这些信息以每条10元起步,经过层层转手后,最高卖到70元(本报2016年9月27日曾作报道)。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均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被告人陆某安、宁某、陈某燕系合山市人,其中陆某安是合山市某银行职员,宁某和陈某燕是情侣关系。另外2名被告人蒋某佳是桂林市人,杨某隆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在合山市开信息中介门面的宁某和女朋友陈某燕,在办理银行POS机业务过程中结识陆某安。宁、陈二人找陆商量,由陆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公民的个人征信报告,倒卖给他们,承诺每份个人征信报告给予10元的好处费。
双方谈妥后,宁某和陈某燕在网上找到公民个人信息贩子蒋某佳,称有能力查询到银行个人信息。蒋某佳随后在QQ群发布广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杨某隆主动联系上蒋后,也在QQ群上发布了信息。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贷款公司最后联系上杨,每天将需要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查询授权书,通过邮件发给杨,杨再发给蒋,蒋又通过陈某燕发送给陆某安,如此层层传递。陆某安根据贷款公司的要求,盗用其单位同事账号权限,进到银行内部网上系统查询并下载相关公民个人征信报告,然后层层转交,最后交到呼市某贷款公司的手上。
据统计,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的40多天里,陆某安共查询并出售9363份个人征信报告给宁某和陈某燕,获利9.3万余元;宁某和陈某燕又以每份4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佳,获利28.4万余元;蒋某佳再以每份6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隆,获利18.5万余元;杨某隆最后以每份7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呼市某贷款公司,除了支付给上线的钱外,剩余的5.9万余元由其获得。
案发后,陆某安在警方介入侦查前,主动向单位交代自己非法查询征信报告的行为,并退缴了自己的全部违法所得9.3万余元。陈某燕则退缴了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成立。其中,陆某安因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赃,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蒋某佳和杨某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某燕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还责令宁某、陈某燕、蒋某佳、杨某隆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工行2.5亿存款丢失案,受害储户提出六大质疑,此事该谁来担责?
我个人认为此事应该由受害储户和挪用者担责,因为这件事完全是由受害储户和挪用者共同谋划的。接下来,我们就仔细来看一下这件事。以下内容皆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1.为什么说此事应该由受害储户和挪用者担责?首先,我们要知道,2.5亿的受害储户是28人,也就是说,平均每个受害储户是892万左右的存款。这就很奇怪了,为什么要挪用这几个存款这么多的储户?这让我联想到了以前的一起类似案件。就是银行内部高管和一些储户私下合作,银行高管拿着这些储户的钱去投资。如果这笔钱投资赚到钱了,那么这些储户就和银行高管分钱;如果这笔钱投资失败了,那银行高管就背锅去接受法律的制裁,然后这些储户联合起来向银行索赔。我仔细查了一下关于这件事的细节,我不敢打包票,但这次的事情,99%的概率是银行高管和这些储户私下合作搞出来的问题。所以说,此事应该由受害储户和挪用者担责。2.我个人对此的看法是什么?首先,我先声明,我个人是从事风控行业的,我曾经也帮许多公司抓过内鬼,其中包括银行。所以我才敢断定这次的南宁工行2.5亿存款丢失案是受害储户和银行高管为了利益而搞出来的破事,因为从银行的风控来说,28个储户一共2.5亿的存款,如果不是和储户私下沟通,伪造文件就想挪走,简直是天方夜谭。银行的风控系统不是吃干饭的!专门负责风控的人也不是瞎的。总的来说,在我个人看来,此事应该由受害储户和挪用者担责。在此也告诫各位网友,看事情不能简单看表面,你要去深入了解,再去发言,就拿这件事来说,如果是业内人士,一眼就看出了不对劲,而外行半天看不出门道!所以不要看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自己去了解!
南宁一银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宁一银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这是在南宁银行发生的事情,这是银行监管不力造成的损失,所以银行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今大家努力挣钱的同时,也想要把现有的钱找一个方式给存起来,有的人是放到了支付宝中,还有一些人是存入了银行,银行的信誉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所以也是比较放心把钱存在银行,可是架不住有些银行有内鬼,神不知鬼不觉的把钱转走,给人民造成了损失,这不,在南宁有家银行储户们的2.5亿存款不翼而飞,虽然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转走钱需要负主要责任,可是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像是孩子犯错了,是家长管教不当导致的,所以家长也要负一定的责任。一、因为银行监管不当导致了人民财产的损失,所以银行要负一定的责任。这名银行的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然后私自转走储户们2.5亿存款用于自己个人所用,主要责任是在这名工作者,可是银行是有监管部的,这些人的工作就是监督银行的所有人的行为,是因为他们监管不到位,所以导致财产的损失,所以银行也有责任。二、已经对涉案人员进行判决。这件事发生后警察立刻对事件展开了调查,法院已经判定涉案人员无期徒刑,并且冻结其所有资产,让犯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三、希望给其他银行一个警戒,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好人民财产不受侵犯。这件事也给其他银行一个警戒,相信很多银行都开始加大监管的力度,绝对不会让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所以大家对银行还是要放心和信任的。
2.5亿元存款被银行“内鬼”卷走,谁该担责?
一条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转走钱,储户追责难“的新闻上了热搜。 3月18日,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回应《中国银行保险报》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系个人犯罪行为;工行将依法合规处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工行南宁分行称2.5亿存款丢失系个人犯罪,受害储户:不认同!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原工商银行梁某以贷款企业作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存单封存时,梁某和同伙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将真实的存单调换。伪造的存单封存后,梁某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时某将身份证原件交给了时某。 于是,时某携带客户的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了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待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受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到了梁某和时某控制的账户上。该案中有28人因大额存款被骗2.53亿元。 2021年11月,关于梁建红及其同伙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20万。其他从犯被判处7--15年。 ☞ 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法院表示,梁建红虽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无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存单款,故才通过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真实存单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依据此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中既涉及银行高管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情况: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不一样,即使不承担刑事事任,并不必然不会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高管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一直在大家心目中是最安全的理财地方,是老百姓的不二选择。可是,到底是什么让银行的存款不再安全了?屡次发生此类事件,银行的监管责任到底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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