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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来源:运动鞋批发网时间:2024-09-15 10:24:15编辑:运动君

铁道部下发的文在哪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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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第一页):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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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的住房基金卡怎么查余额

铁路住房公积金查询可根据当地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去当地服务部门查询,以下是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7.删除《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一条中的“集资办学”。

  8.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

  9.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10.删除《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11.将《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予以规范,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普通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等机构发挥各自优势,以不同形式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

  12.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
  (二)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
  (二)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三)将《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删除第三章。
  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立项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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